【刑法小教室】運將丟包爛醉乘客恐涉刑責,什麼是遺棄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路上看到昏迷不醒的人需要救助嗎?如果不去救助會不會有刑責?今天法操刑法小教室要討論的主題是遺棄罪,什麼情況會造成遺棄罪?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名計程車司機在今年2月把喝得爛醉的林姓乘客載至台北市內湖區時,因認林有蓄意攻擊行為,竟在馬路上將林丟包,幸路人發現報警,未釀傷害。士林地檢署偵結,認陳違反遺棄罪,但考量陳坦承犯行,給予緩起訴機會,條件是向公庫支付3萬元。
緩起訴指,陳姓運將今年2月22日凌晨,在新北市汐止區載到林男,並一路開往北市內湖區,然泥醉的林男言語表達不清,且無法確切指出住處,加上陳認為林有攻擊行為,竟於路途中將人丟包,幸路人發現報警,才未造成傷害。
遺棄罪一般分成普通遺棄罪以及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前者規定在刑法第293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第二項)。」,後者規定在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有關本罪的保護法易實務見解一般認為包含生命及身體法益。普通遺棄罪客觀構成要件為對無自救力之人,置其於無法受保護的狀態,讓他的生命、身體法益限於危險之中。例如將車禍受傷的人載到後山不讓他就醫。不過如果是在路上看到非親非故的人昏倒在地上,因為對他沒有救助的義務,因此就不會成立本罪。
不過如果是違背義務遺棄罪就不同了。本條所謂的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法令不僅包含刑法,還包含公法、私法、民法或是行政法令等。例如民法1115條的扶養義務。除了法令明文規定外,還有因契約而負有義務,不論契約本身有無瑕疵都是本罪的主體。
回到新聞報導中的事實,陳姓運將與喝得爛醉的乘客成立運送契約,本身是民法上的契約,因此是本罪所謂之依契約,即便陳姓運將與乘客之間的契約有瑕疵,也不代表運將就能隨意遺棄乘客。
法操也要提醒各位讀者,上述的兩種遺棄罪,只要遺棄行為造成死亡或重傷的結果發生,都會有一定的刑責,大家千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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