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夫車禍變植物人,妻卻生了3子,民法上的婚生推定如何判斷?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我國民法設置「婚生推定制度」,用意是保障家庭秩序與子女身分安定。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只要妻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法律便直接推定該子女是丈夫所生,不需另行舉證。
這項制度能確保子女在出生當下即具有明確法律身分,不會因家庭紛爭而陷入法律不確定狀態。也因此,孩子可以立即辦理出生登記,並享有婚生子女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但近期有則離奇的新聞報導值得討論,高雄一名男子婚後不久發生嚴重車禍,長期陷入昏迷,成為半植物人,並在療養院臥床近三十年。他的妻子卻在他昏迷期間仍陸續生下三名子女,且依法登記為婚生子。男子的監護人認為此情況極不合理,因此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
丈夫長期昏迷期間,妻子仍以夫妻身份維持婚姻關係,並陸續生下三名子女。由於婚姻仍然有效,法律上自動將這些子女視為丈夫的婚生子。男子的監護人則指出,丈夫早已喪失生育能力,妻子多次懷孕明顯另有原因,因此主張撤銷婚生推定。法院調查醫療與照護紀錄後確認,男子事故發生後始終住院療養,從未與妻子同住,也不具生育能力。
婚生推定並不是絕對,若有足夠事證能證明子女與丈夫並無血緣關係,像是生物學鑑定結果不符,即可透過法律程序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讓法院審認是否推翻推定。一旦法院判決撤銷婚生推定,該子女在法律上的身分便會改變,不再具有婚生子女地位,其親權、姓氏及日後繼承等法律效果也將隨之調整。
依民法規定,否認婚生子訴訟必須在知悉事實起兩年內提出。若子女成年後才知道身分有爭議,則可自成年起再計算兩年,以避免權利受限。
需要注意的是,婚生推定不同於其他身分取得方式,例如「準正」(父母婚後使非婚生子變成婚生子)或「認領」(父親承認非婚生子)。雖然婚生推定主要用來保護家庭與子女,但若與事實明顯不符,也能透過法律途徑加以撤銷,使身分認定回到真實基礎。
本件法官認定三名子女的受胎期間皆發生於男子昏迷臥床期間,「客觀上不具懷孕可能性」,因此採信監護人主張,最後撤銷三名子女的婚生子女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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