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 by 昇典 葉
2016年2月6日的清晨,南台灣大地震造成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如今救災已完成,究責成為事件焦點。臺南地檢署目前朝大樓是否偷工減料的方向偵辦中,建商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等人也因此遭臺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則裁定將林明輝等人收押禁見。
然而,業務過失致死罪的的追訴權時效,依2006年7月1日前的舊《刑法》規定只有10年,依現行《刑法》規定則有20年,維冠金龍大樓則是在1992年申請建造執照起造、1994年竣工取得使用執照,至今已20多年。假設林明輝等人當時確實有偷工減料的行為,那麼究竟現在可不可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追訴林明輝等人呢?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屬於刑法上的結果犯,也就是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要件,因此應以犯罪結果發生之日為犯罪成立之日。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被害人因為過失行為而死亡,自然無從成立過失「致死」罪;只有在被害人因為過失行為死亡時,過失致死罪才會同時成立。
因此,若林明輝等人在1992到1994年間確實有偷工減料的行為,並進而造成維冠金龍大樓的倒塌,由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是在2016年2月6日才發生的,依照前述《刑法》第80條第2項的規定,林明輝等人的業務過失致死犯行在2016年2月6日災變發生時才算完成,追訴權的時效這才開始起算,且是適用現行《刑法》規定有20年的追訴權時效。所以,林明輝等人所涉嫌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並不會因為追訴權時效的問題而無法追訴他們的刑事責任。
然而,大樓倒塌的原因複雜,且維冠金龍大樓竣工至今已經22年,當時的建築營造資料均已久遠,希望承辦的檢察官能夠承受輿論的壓力,並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確實地蒐集到完備的資料,謹慎判斷證據後再做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相關人員勿枉也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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