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陳玉珍:包庇犯罪的是貪檢,還是後知後覺的檢察體系?
2019.03.06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最高法院日前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她12年徒刑定讞。
【檢察官謬誤】利用併案制度,包庇犯罪
案例事實
被稱為「史上第一女貪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因涉嫌長期收賄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將近7年時間,累計收賄次數達81次之多,不法金額超過新台幣2,300萬。
全案經特偵組偵結後,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判處12年有期徒刑,全案目前上訴二審中。
案例評論
由《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可知檢察官對於國家的定位,應是犯罪的偵查者,當發現犯罪事實自應發起追訴,又根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顯見檢察官有其特殊之榮譽與職責,更不能因其自身利益收受賄賂包庇犯罪!
本案中,陳玉珍之所以可以隻手遮天,實是利用《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0點「後案併前案」的分案原則,也就是對於一件案子的相關案件,為了避免前案在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情形下,因後案起訴而被迫撤銷、影響被告權益,所以原則上由同一檢察官一併審理。
陳玉珍因此分案原則,一手攬下了前後約30件同一被告涉及的賭博電玩案件,進一步拖延結案時間,或在結案時留下一案或數案未結,使後續案件能同樣藉由分案原則,連綿不絕地流入她的手中。如此一來,無論當事人如何再被舉發,案子都只會掌握在她手上。
此案荒謬點在於:即使每一個案件環節都有跡可循,能破獲賭博性電玩的犯罪結構,但在陳玉珍20多次的濫權不起訴,一次次的延遲結案,甚至無視當時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指示而執意併案,7年以來,整個檢察體系上上下下竟無人察覺。
一個犯罪結構的產生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漏洞,如果對於每個違法事證,都敷衍地只以行政處分處理,而不去細查內部的原因,那麼毋庸置疑地,整個檢察體系就是這個犯罪結構的幫兇。
陳玉珍用不起訴處分以換取賄款,這應驗了市井的傳說:「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如果檢察體系內部的稽查如此鬆散,以至於此類案件一再發生,那麼皇后的貞操,終究只是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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