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在聊天室找一夜情就會促使青少年從事性交易嗎?

  • 2015-10-07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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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未思考立法目的,只要行為人散佈性交易訊息就一概先用刑度較重的兒少法來處理

案例事實

小柳在家中用電腦連結到某男同志聊天室內,以暱稱「熊熊」在聊天室內發出引誘、暗示希望進行性交易的訊息,經由員警搜尋發現後將小柳移送偵辦。

小柳在警詢以及偵查庭上都承認有在聊天室內留下暗示性交易的訊息,檢察官以此自白再加上聊天室擷取畫面、IP位址查詢單,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認定小柳構成此罪之成立要件,但因為小柳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對小柳處以緩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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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的刑度重於一般刑法,而若要處罰較重的罪,就必須審慎判斷是否有觸犯該法當初所要保護的目的才對。

依據規定,兒少法是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而設,因此應該要有促使兒童及少年發生性交易的內容才是處罰的要件,但是現行實務上,卻是只要有性交易就會被以兒少法起訴,並不需要真正有使兒童或少年發生性交易的行為。

但,若行為人本身只是單純想解決性需求,在從事性交易前也都先確定對方是成年人,卻被一概而論,一律都用兒少法來處理,此認定豈非認定過寬、不符合兒少法的保護目的?

而本案小柳在聊天室與他人互動聊天的內容中,只要是和性相關的字句,一律都被檢察官視為有性交易的暗示,更甚者只要暱稱裡有個「援」字協音,例如:救援投手、找個有緣人、你我就是有緣等字句都算。

如此,如果在一般聊天內容中,只是回應他人的詢問、留下電話等連絡方式, 或是好奇詢問性交易相關文化,不論是否真的有要從事性交易,都會被認為具有性交易意圖的可能性,也不論小柳是否有事先詢問對方是否為成年人。

當國家公權力介入到人民生活時,就必須要思考,原本立法的目的為何?否則就是本末倒置,甚至嚴重侵害到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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