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謬誤】檢察官書狀黑白寫 事實真相懶得管

  • 2015-10-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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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謬誤】檢察官書狀撰寫事實凌亂,且引用法條不完整

案例事實

某棟大樓住戶間發生糾紛,A號房住著小芳、小玉、小小玉母女三人,B號房住著蕭蕭與小林夫妻。因為A號房深夜常發出聲響,兩家人相互看不順眼,互告對方、遭檢察官調查:

(一)  小玉與男友阿呂在大樓樓梯間聊天,蕭蕭要求他們將音量放低,阿呂基於恐嚇之犯意,對蕭蕭恫嚇:「報上名來」,致蕭蕭心生畏懼,小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蕭蕭「幹!你現在是在叫什麼」,損害蕭蕭名譽,嚇得蕭蕭事後睡不著、精神受到傷害。

因此,阿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小玉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  小林和蕭蕭因不滿小芳的狗深夜狂吠不止,就到小芳住處猛按門鈴,雙方因而發生爭執,小林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牙籤將電鈴鎖死,使電鈴持續發出聲響,讓小芳相當害怕,蕭蕭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小芳嗆聲:「我在這裡很熟,有黑道關係」,還罵她「幹你娘雞巴、破麻」損害小芳名譽。所以小林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三) 小芳母女人,某天在大樓樓下偶遇蕭蕭,看她不順眼,便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先是對她吐口水,又罵她「破麻、神經病」還外加比中指,所以小芳母女涉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四) 某日小林夫婦又到小芳住處猛按門鈴,小芳未回應,惹惱小林和蕭蕭,小林更因此作勢要打人,蕭蕭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罵小芳「你有病」、「沒水準」。所以小林、蕭蕭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蕭蕭還另涉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五) 小玉因為前日小林夫婦到家裡鬧而心有不甘,因此跑到蕭蕭家外面,基於恐嚇之犯意,用湯匙叉住蕭蕭家的門鈴、讓門鈴響個不停,蕭蕭因而心生畏懼。所以小玉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六)最後,蕭蕭明知小芳、小玉、小小玉、阿呂等四人並無上述()、()、()之行為,竟虛構事實向警察報案,誣告小芳等四人涉有恐嚇及公然侮辱犯行。

 

有關第()點蕭蕭涉及誣告部分,因蕭蕭與小芳一家人發生多次爭執,而雙方衝突時,情緒激動、言行過當,在所難免,因此蕭蕭所訴()、()、()之犯行,因缺乏積極證據,不能證明是否真有其事,亦難證明是蕭蕭自己故意虛構,所以難以令其擔負誣告罪責。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小芳等6人的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註)規定,檢察官認定其等罪嫌均尚有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案例評論

小林以牙籤將小芳住處電鈴鎖死及小玉以湯匙叉住蕭蕭家門鈴,此種讓電鈴持續發出聲響的行為,除了恐嚇罪外,還需以強制罪起訴才對。依高等法院103年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討論的法律見解,以連續、長按壓電鈴達20分鐘的行為,其所持續的時間和噪音,已逾越ㄧ般人所能忍受之限度。這種以不法外力間接施之於物體(電鈴)影響於他人行為,應屬強制罪的「強暴」手段,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而本件案例書狀最大問題在於檢察官書狀書寫不夠完整、七零八落,讀起來極不流暢。例如,第(四)點在書狀中的描述是:「(被告小林、蕭蕭)到告訴人小芳住處猛按門鈴,告訴人小芳未回應,小林作勢要打人,所以告訴人此舉更惹惱被告蕭蕭、小林,被告蕭蕭基於恐嚇之犯意,小芳心生畏懼」這段敘述讓人實在摸不著頭緒,既然告訴人小芬未回應被告小林、蕭蕭猛按門鈴的行為,那為何小林作勢要打人?告訴人小芳又怎麼惹惱小林呢?

雖然本案有部分是蕭蕭誣告的說明,但檢察官仍有義務在處分書當中詳實明確記錄事實經過,即使最後本案雙方被告及告訴人皆因罪證不足,認定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在書狀中仍應清楚說明案件始末。

 

註:檢察官對於偵查所得之事證,若不足以形成犯罪嫌疑或欠缺訴訟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請參考【法操小教室】查完案件,檢察官會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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