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二審】【0126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存在密件、當庭才提補充理由書,被告的辯護權在哪裡?

  • 2016-01-26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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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越南油案二審準備程序庭
時間:105年1月26日
地點:台中高分院第21法庭

今天(1月26日)是頂新油案第二審的準備程序庭,法Q們有沒有乖乖到場旁聽呢?

本案一審無罪宣判後,彰檢蒐證是否完備的問題被廣泛討論,因此我們更加關注二審檢察官是否能嚴謹偵辦此案。

今天的準備程序庭,主要是確認台中高分檢檢察官的起訴範圍,以及各被告對檢察官所起訴的事實是否認罪。在受命法官詢問檢察官上訴爭點時,檢察官不意外又是那句:「如上訴書狀所載」,反觀辯護人痛批檢方「上訴無理由」、「仍以第一審就調查清楚的事證作為上訴理由」,可以感覺到在場旁聽的民眾對於檢察官的表現頗為失望呀~

大法客在這邊簡單就三點事項與各位法Q一起來評析思考,歡迎大家一起討論討論哦!

1、檢察官當庭才提出補充理由書,其中附件的部份,未附與被告辯護人。

當檢察官當庭才提出補充理由書時,想必不論是法官還是辯護人,都不可能對其中內容瞭若指掌,如此對於訴訟之進行勢必造成延宕。除了補充理由書本身之外,所附附件篇幅也不小,依大法客肉眼觀察推測,少說也有二十公分高。就「份量」來看,實在很難認為這個附件沒有「質量」可言。辯方當庭提出沒有拿到附件,檢方則回應,附件僅是為了使院方方便查閱所做,裡面內容就是一些判決。

直觀來看,給院方方便查閱,為什麼不也給辯方也方便查閱呢?這很難不讓人去質疑被告的辯護權真的能好好被保障嗎?
2、一審時即存在密件,於二審時,院方才詢問檢方意見,是否同意揭露與被告辯護人知悉。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一般稱之為閱卷權。然而,在審判中得檢閱的「卷宗」,也得要辯護人知道它的存在,才有可能「得」檢閱呀,否則辯護人從頭到尾渾然不知「卷宗」的存在,辯護人要從何閱起呢?今天是院方主動在法庭上揭露,這些密件始得重見天日。這令人不禁思考,密件之外是否還有密件呢?辯護人的閱卷權,又要如何落實保障?
3、法官特地當庭向檢方曉喻,如欲境外調查,需先說明。

誠如大法客之前在【0428頂新越南油案審理庭】違反程序又恐無證據能力的越南行一文中提及,在一審審理了半年之後,檢察官才揪團到越南「蒐證」。看來二審受命法官十分擔憂二審檢察官又如法炮製,才做出此「善意提醒」。不過,在審理期間去國外取得的證據,證據能力如何認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認定也是一難題。

下次開庭,將會進入準備程序的高潮,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攻防,大法客也會持續為各位法Q關注此案,歡迎各位法Q說說自己的感想~就算是「很好玩」、「很累人」還是「下次會再來」都很歡迎喔XD!

大家也別忘記下次開庭要來旁聽,或是密切注意法操粉絲團唷!

下回庭期預告:2/23(二)14:30,台中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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