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共通毛病】罵人都算合法行使職權?法官評鑑是否出了問題?

  • 2016-09-30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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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4日時,司改會針對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秀雯,在開庭時涉有濫用其訴訟指揮權,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開庭態度不佳,損及當事人尊嚴等情形,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而法官評鑑委員會在2016年8月5日,就本案作出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

根據新聞稿所述,決議結論指出,受評鑑法官對於訴訟指揮的過程,雖然較為果斷強勢,說話語氣也略嫌急迫,同時也確實有請求人所指打斷發言,音量提高,重覆訊問等情形,或令人感覺較難適應、接受。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雖然賴法官在訴訟指揮、問案態度、遣詞用字、說話語氣、音量上仍有改進空間,可是,整體而言,並無發現有濫用訴訟指揮權,進而去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開庭態度不佳、損及當事人尊嚴、草率結案,以及有損司法信譽影響人民對審判品質信賴等重大的疏失。

最後,決議認為,相關事件的開庭經過,都還在合法行使訴訟指揮職權範圍內,所以評鑑請求不成立。至於有關請求評鑑法官在當天審理案件時,涉及有關非常不尊重書記官,責罵或干涉書記官職務進行的部分,由於受評鑑法官因為在2015年7月22日沒有庭期,所以不付評鑑。(可參2016年8月23日法官評鑑委員會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的新聞稿)。

這也讓提出這件評鑑案的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相當不能接受,還要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們,自己願不願意遇到這樣態度惡劣的法官?司改會在8月31日時,還針對這項決議特別發表聲明

法官倫理規範明文規定,但違反也拿法官沒輒?

根據這個結果,《法操》在此為各位說明法官的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而同法第12條第1、2項也要求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並且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雖然已經明文規定,我國法院也採公開審判原則。但是,一般民眾若非自己或親友成為當事人,大概也很少會主動進法院旁聽。因此,許多人一輩子很有可能都不會踏進法院。同時,一般民眾對於法律專業、法院環境並不熟悉,更不用說有能力從容地面對高高在上的法官了。

甚至有些民眾對於法官的了解,仍停留在古代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以為法官大人說一,草民就不能說二。而且如果案子的勝敗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上,怎麼可能敢對法官的態度有意見呢?

法官大權在握,委任律師也不敢吭聲

而就算民眾有請律師,律師也同樣會考量到,若當場質疑法官態度不佳,恐會損及當事人利益。因此,態度問題,也就只能乖乖接受。有些律師,還反而會安慰當事人,忍一忍就過去了,就怕讓法官不開心。

而法官跋扈的態度,更不只是影響當事人,《法操》就聽過,曾經有民眾出庭當證人時,因為法官要求他作證時不能使用「你、我、他」來描述,後來證人在證述某事件時,還是不小心使用了代名詞,竟然當庭被法官喝斥。

《法操》可理解若證人未說清楚人名,只說你、他,法官可能會無法確認到底證人指稱的是誰。但是,如果說「我」的話,應該知道指的就是證人本人吧?而且,法官的要求,並非一般人習慣的說話方式,證人豈能立刻就更改?法官是否有必要如此苛刻,只因這樣就動怒呢?如果證人被嚇得不知如何說話,是要怎麼完整陳述相關證詞呢?

罵人都算合法行使職權?法官評鑑是否出了問題?

《法操》相信,並非所有法官開庭態度都不好。且法官案件繁多,法官也是人,難免會有心情不好、壓力極大之時。但,難道長期開庭態度不佳,不足以成為不適任法官的原因嗎?

從決議裡,我們可以看到,決議中指出「賴法官一貫指揮訴訟的語氣音調較高,訴訟指揮節奏緊湊,或許讓部分人感官上較難適應,但客觀上尚難認為有態度很兇的情事」,講到這邊,《法操》也很想問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們,那請問要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是很兇呢?

而且,在新聞稿上,我們也只能看得到受評鑑法官為「賴○○」。但是,現在法庭基本上為公開審理,判決書也是公開,大部分的案件都查的到當事人及法官的姓名,為什麼民眾不能知道是哪位法官開庭態度不好呢?難道身為法官就可以享有差別待遇嗎?

相信沒有一個人會希望自己的案子,被態度不佳的法官審理到,而民眾也有權利知道,受評鑑法官的姓名。《法操》在此也誠摯提醒執法人員也應該要了解。除了自身的法理專業外,其個人修為與執法態度,也同樣是重要的一環,不可輕忽。同時,《法操》也呼籲法官評鑑委員們,必須要將心比心,貼近民眾的心聲,司法才能重新獲得人民的信賴。

法官應改為從檢察官或律師中選任   由立法院審查適任性

有鑒於現行的法官評鑑制度實在功能不彰,在此提出新的構想,拋磚引玉,歡迎大家多來腦力激盪。因為國家權力應該都來自於人民,所以所有執行國家權力的機關和官員都應該具有民主正當性。法官既然是執行國家司法權的最重要的一環,當然更需要強化民主正當性。因此,或許未來法官的選任可以改成擔任檢察官或律師達一定年資(如十年)後,才能取得擔任法官的資格。而之後一旦出現法官的缺額,就由代表行政權的總統從所有符合資格者中提名,接著再由有立法權的立法院進行審查,要審查通過,才能派任法官,這樣法官的選任才具有強烈的民主正當性。

此外,被選任法官不是就高枕無憂了,初次派任的五年後,應該要再次接受立法院審查是否適任?要經過立法院再次審查通過,才能繼續擔任法官。之後再五年,也要接受立法院再次的審查,通過此次審查後,才能成為憲法保障終身職的法官。

此外,也可以增加公民監督司法官的管道和力道,就是如果達到一定比例的公民連署,就可以將特定檢察官或法官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唯有人民有力量、有管道監督或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才能真正落實司法官評鑑制度想追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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