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檢察官沒看判決理由就上訴?

  • 2021-07-16
  • 江元慶

圖片選自網路
文/江元慶(文字工作者。司改國是會議委員。2019年吳三連報導文學獎得主。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司法太平洋》催生「商業事件審理法」,並設置「商業法院」。)

「老猴」、「阿章」、「潘仔」是高中同班同學,畢業後,三人常有往來。其中,老猴和阿章儼然孟不離焦,兩人共同租屋,住在高雄市苓雅區一棟五樓公寓。

根據檢察官指控,老猴、阿章幹了壞事:民國104年間,他們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給自己的同學──潘仔(高雄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17012號)。

這件毒品案的發展,撕裂三人同窗情誼,也讓外界乍見檢察醜態……

對於檢察官指控犯下販毒重罪,老猴、阿章極力喊冤,前者尤其覺得莫名其妙。「整件事,我完全不知情!」老猴並且舉證指出,潘仔曾經供說,他到五樓租屋處和阿章吸毒時,「老猴並不在場。」

老猴沒有撒謊,在潘仔的筆錄裡,確實記載了他說過這句對老猴有利的證詞。不過,在另份筆錄中,阿章的說詞則讓老猴難脫法網:「我有和他(指老猴)合資購買K他命,賣家把毒品送到五樓租屋處的時候,潘仔也在,我們就一起施用毒品。」

筆錄裡可以明顯發現,這三人之中有人扯謊。因為,阿章指稱,他和老猴合夥買毒、和潘仔吸毒;也就是說,這三人都捲進了毒品案。但是,潘仔供稱和阿章吸毒;言下之意,是只有兩人涉案。至於老猴則是全盤否認犯罪。

是誰說話不老實?毫無疑問,這是檢察官要查清楚的。畢竟,檢察官是犯罪偵查的主體,而且在起訴時,依法要負責舉證。

檢察官有查清楚嗎?「好戲」在後頭……

阿章後來翻供了,撇清自己有犯案。他說,K他命都是老猴的,潘仔到五樓施用K他命之前,是先跟老猴聯絡,再由阿章下樓幫忙開門,並向潘仔收錢,「錢都是他(指老猴)收的。」

阿章、老猴各執一詞,不過,他們都提到了一個人:潘仔。看來,承認吸毒的他,是真相解謎者。沒想到,他卻讓案情更加撲朔迷離;因為,潘仔的供詞一變再變。

根據多份筆錄記載,潘仔在警方調查、檢察官偵查時,一下子說是向老猴購買K他命,一下子又說是向阿章、老猴共同買毒;最後,他又改稱是聯繫阿章買毒。

在檢察官起訴全案之前,潘仔的說詞可用四個字形容:亂七八糟。甚至,在法官審理時,潘仔一度語出驚人:「我沒有向他們買過K他命。」由於他的證詞不斷改變,法官不得不查:究竟哪一個版本才是真的?

豈料,潘仔的答覆,又是一記變臉:「我們是三個人一起使用毒品。」(高雄地院審判筆錄,105年11月3日,105年度訴字第657號)

檢察官起訴前,潘仔的說詞已是翻來覆去;在法官審理時,他的陳述還是說變就變。而且,法官發現,此案既沒有這三人的通聯記錄可供查實,又沒有他們的監聽譯文能做佐證。於是,問題冒了出來:阿章的翻供、潘仔多次前言不符後語的證詞,如何採信?能有什麼證據力?檢察官起訴老猴、阿章販毒給潘仔的證據,又在哪裡?

在證詞一片混亂下,法官認定販毒證據不足,判決老猴、阿章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豈料,判決生變……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潘仔證詞雖然反覆無常,但有部分案情是清晰的,例如:潘仔到五樓聊天時,阿章有拿K他命出來吸食;又例如,阿章尿液檢體中,有驗出K他命反應;再例如,警方當初搜索時,抄出的K他命煙盒、夾鏈袋,阿章也承認是他的。

二審不僅改判阿章有罪,而且連罪名都改了。因為,根據阿章的說詞,以及潘仔的指述,法官認定,既然是阿章主動拿K他命給同學分享,兩人實際並沒有發生「販賣」行為,改依「轉讓」毒品論罪,阿章被判5個月徒刑。他沒有上訴,全案定讞。

阿章被判有罪確定,老猴呢?

老猴自始至終否認犯罪,但由於阿章曾經指證他販毒及收款,從起訴到上訴,老猴始終成為檢察官緊咬不放的對象。但是,法官發現了檢察官的離譜……

老猴被控犯罪,來自阿章。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起訴他們之前,早已明知阿章不僅是全案的「共犯」,更和老猴同是「被告」;既是如此,檢察官豈會不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可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

就算檢察官一時糊塗,起訴時忘了這條法律規定,但是,在老猴無罪的一審判決書裡,法官清楚說明了引用這條法律,並闡述了法律的實質內容;既是如此,檢察官怎麼仍然只憑著又是共犯、又是被告的阿章證詞,做為起訴基礎,並且一昧上訴到底?

難道,檢察官沒看判決理由就上訴?

二審駁回檢察官對老猴的上訴。當年被羈押22天的老猴無罪定讞後,訴請刑事補償。不懂法律的他,不知道該求償多少錢,於是向法官表示:「補償金額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好。」諷刺的是,懂法律的檢察官,卻在此案中做出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

依照規定,老猴可獲得每天最少3000元、最多5000元的補償金。法官判決:老猴獲得6萬600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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