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 2023-11-0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he Global Orphan Project)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判決案由
 
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8年前在臉書粉專發出「PRP微針治療」、「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的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許多禿頭,掉髮的問題我們也利用PRP迎刃而解」、「今年我們更是引進最新的水光槍多合一療法」等內容文章,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刊登「醫療廣告」,依醫療法規定裁罰5萬元。

黃醫師不滿提起行政爭訟救濟,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認為醫療法完全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有侵害言論自由、違反憲法之虞,依職權聲請憲法解釋。

大法官認為
 
1.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2.醫療法第84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原來是因為醫師的職業有其特殊性,醫生的職業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具有明顯的利他與公益性,醫療並不應該僅是以營利為目的,立法者認為讓醫生可以進行廣告,可能被認為涉及醫師專業形象及民眾信賴。
 
3.由於此條規定涉及醫生的言論自由及自我表達,大法官在這件違憲審查案件當中採取的是中度審查標準。大法官認為言論自由當然受到保障,不過像是商業言論這種不涉及公意形成或是真理發現、信仰表達的言論,對它的限制較為嚴格也有其一定目的,因為商業言論提供的訊息,其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是提供合法交易為目的且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的重大因素。
 
4.另外,大法官認為禁止醫生進行醫療廣告的規定,從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我們可以知道,這項規定的理由有兩項,第一是為了避免醫師為醫療廣告,造成管理上之困難,第二則是避免不當廣告而維護國民健康,不過上述這些理用來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理由,與其所欲達成維護國民健康之目的間,似乎欠缺實質關聯。
 
5.最後,大法官也認為,由醫師提供相關適當訊息,也有助於病患的就醫選擇,也可以落實病患自主權,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未必有利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所以醫療法第84條規定,與為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與所採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手段間,難認有何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醫師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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