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因冷氣不冷就亮槍恐嚇,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 2023-11-1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Daniel Taka)
文/法操司想傳媒

動不動就烙狠話說要給誰一點教訓,小心已經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新聞報導指出,基隆市有名陳姓男子於8月凌晨到基隆某音樂酒吧消費,疑似酒後嫌棄店家冷氣不夠涼,便進到吧檯內想要調整冷氣開關,結果遭到店家阻止,當場惱羞成怒拿出包包內的手槍,頻拉滑套將子彈上膛,作勢開槍,恐嚇店家,還嗆「天道盟大哥(芋粿)是我叔叔、我是太陽會」,過程不斷叫囂,嚇壞店內酒客。
 
陳姓男子的行為,除了持槍問題外,也已經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下本文主要討論恐嚇危害安全罪。
 
所謂的恐嚇是指以不法的惡害通知使他人感到恐懼、害怕的行為。恐嚇除了可以用言語威脅外,也可以用行為或是舉動傳達,例如上述陳姓男子「亮槍」等行為,就屬於恐嚇的行為。
 
另外,恐嚇罪要成立,一定要讓被害人知道對方在對他進行惡害通知,可以以直接或透過他人轉述的方式達到恐嚇的目的,但是如果是不確定的間接行為,就不成立本罪,例如小明將要求阿國向小華轉述他明天要殺了他,這就屬於間接的方式轉告被害人達到惡害通知,但如果小明對不特定多數人揚言要殺害小華,但若沒有人告知小華,或是其並未指示特定人告知小華,這就不屬於恐嚇的行為。
 
當然,恐嚇的目的是要使人感受到害怕,若對方聽了後只覺得好笑或是不當一回事,自然就不成立本罪了。除此之外,恐嚇的方式還要是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事,如果只是在別人家門口貼符咒,或是向天咒罵要誰死無葬身之地,這可能只會造成警告的效果,不生恐嚇的情事。不過許多人可能會問,若有人說要「告死我」,這樣算是恐嚇嗎?如果對方只是行使「正當權利」自然不構成恐嚇罪。
 
看完以上對於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說明,再回頭看看新聞中陳姓男子的言行,就不難理解他為什麼會法官判刑了。法操也要提醒您,人與人相處難免會有摩擦,應該以理性的方式解決紛爭,若為了一點糾紛就恐嚇、威脅他人,不僅會吃上官司,還要背上前科,真的是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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