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 2023-12-0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Ronnie Pitman)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判決案由

陳姓男子將私人土地提供給社區民眾通行使用,並因此從民國70年起免徵地價稅。不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4年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時,卻發現這塊土地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的情形不同,應該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求補徵該土地清查前5年(99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共3萬5130元。

陳男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未果,認為判決結果違反平等原則、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等,聲請憲法解釋。並與其他3案共同審理。

大法官認為

1.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就各種稅捐稽徵之減輕或免除訂定不同規範,其分類於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稅政策,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該規定具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

2.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免徵規定,是基於私有土地之所有人無償提供土地供民眾通行,有鼓勵地主地盡其用、適當分配土地利益功能的意思。該條但書則規定若該土地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即不予免徵地價稅,目的在於衡平租稅負擔、避免免稅條件過寬,具正當目的性。

3.依建築法規,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有提供建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單純提供民眾行走、使用的土地,在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且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對地主具有建築上之利益,也與單純無償提供非法定空地給公眾通行、完全未獲取利益,在本質上亦有所不同。

大法官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就兩種情況進行區隔,其分類與公平課稅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反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其規定亦未逾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之授權範圍。

4.不過最後大法官也補充,縱然地主是於法定空地內私設通路提供公眾通行,但如果該私設通路「已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且已經無償提供通行,此種情況下有關機關應考量給予一定程度之稅徵減免,以兼顧人民權益與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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