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案】【0316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四位證人出庭 皆對被告無印象

太陽花行政院案審理庭
時間:2016年3月16日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10法庭
本次庭期的被告是李小姐以及許先生,兩人都被檢察官認為有闖入行政院、破壞拒馬等行為,被起訴《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以及第138條的毀損公務上掌管的文書物品罪。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許先生陳述,他沒有侵入建築物,也沒有破壞拒馬本體。他聽到有人在喊說裡面有學生受傷了,要把受傷的學生抬出來,把拒馬移開才能快點把傷者送出來。有人拿著油壓剪要剪斷連接拒馬的鋼絲、鎖頭,但因油壓剪的把柄會張的很開,不好施力,他就幫忙扶好。李小姐則陳述,她沒有入侵建築物,也沒有破壞拒馬本體,只有拿油壓剪去剪鐵絲、鋼絲。
檢察官請求傳喚了四位證人,分別是楊姓警官、陳姓警官、謝姓員警以及周姓員警。
楊姓警官是3/23行政院大門被衝破當天勤務的指揮官,待在行政院主建築物裡,距離有架設拒馬的1、2號門有一、二百公尺遠。此位證人雖被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市刑大)提報為目擊者,但其實並沒有親眼目睹當時的發生經過,檢察官也未先行傳喚確認。
陳姓警官時任中山北路、忠孝東路2號小門指揮官,雖然有目擊民眾試圖破壞拒馬本體、剪除連接拒馬的鋼索,但是當時天色昏暗、場面混亂,看不清臉孔。
謝姓員警在3/20開始駐守在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的行政院門口,當時人很多,並沒有看到許先生和李小姐,只看到一位男性拿著油壓剪,但沒看到他使用油壓剪。
周姓員警也是3/20開始駐守在中山南路、忠孝東路的行政院門口,3/23傍晚大門被衝破時,他剛從保六總隊隊部廁所出來,聽到請求支援就衝上前去,但一下子就被推倒在地,再站起時拒馬已經分開,沒看到有人拿油壓剪,對許、李二人也沒印象。
檢察官表示,他是以當天監視錄影器畫面為依據,起訴二人。姑且不論錄影畫面拍到了什麼,但檢察官請求傳訊證人是為了證明被告許先生、李小姐有侵入建築物、破壞拒馬等事,而請證人到庭陳述他在現場親自所見所聞的事實經過才對,然而這四位證人的證述雖然有還原當時大概的情形,並說明拒馬的位置、安裝、拆解等等,但都表示沒看過或是認不出許先生、李小姐,甚至沒有在案發現場,那麼檢察官請這四位證人來作證,就實在沒有什麼必要,除了有點浪費大家時間,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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