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體制大檢討】別再分「偵查組」和「公訴組」:檢察官己案己蒞才能確實負責

  • 2016-09-30
  • 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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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上,對於檢察官的職掌,民眾比較清楚檢察官負責犯罪偵查,一旦認為很可能成立犯罪,就會起訴被告,讓被告接受法院的審理。但檢察官的工作,不是在起訴後就結束了,還要在審理程序中,繼續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甚至,如果認為法院判決結果違背法律,檢察官也要負責上訴,以維護國家法律秩序。

在審理程序中,執行職務的檢察官,我們一般稱為蒞庭的「公訴檢察官」,以和負責偵查程序的「偵查檢察官」有所區別。在一般檢察署的內部事務分配,也多半會區分成「偵查組」和「公訴組」兩大事務分配編組。顧名思義,偵查組就是負責偵查程序,公訴組就是負責提起公訴後在審理程序的蒞庭。

偵查與公訴檢察官,到底誰該為案件負責?

既然決定起訴的是偵查檢察官,但要在法庭上繼續追訴犯罪的,卻是公訴檢察官,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這案件被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不足,那到底該算在偵查檢察官還是公訴檢察官的頭上呢?俗話說「Everybody’s business is nobody’s business」,所以,既然大家都有責任,就代表大家都沒責任。

根據實務上普遍認知,一件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後,是否會被判定有罪,和起訴的偵查檢察官對於證據的蒐集,有高度的正相關。如果一件案件證據根本就是胡亂拼湊證據,那就算公訴檢察官超認真進行證據調查,還全程蒞庭,「坐好坐滿」,還是很可能難以說服法官,達到毫無合理確信的有罪門檻。

這是因為,一旦案件進入審理程序,不僅距離犯罪發生時的時點已經更久遠,公訴檢察官也不像偵查程序中一般,可任意進行偵查。所以,如果起訴時所提出的證據有所不足,其實在審理程序中,通常只會愈來愈難提出充分證據。

再來,正如前面所說的,一件刑事案件從偵查階段,到起訴後的公訴階段,多半是由不同檢察官負責,所以,差不多可以說,是讓兩位檢察官來做一件事。如果是在企業組織中,其實很難會接受這樣的作業方式,通常一個專案,從規劃到結案,就是由一個人或一個團隊負責,這樣才能避免人力物力、時間資源的無謂浪費。

若己案己蒞,時間變得零碎就會影響偵查?

可是,把案件拆給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分別處理,幾乎是我國檢察機關普遍的作法,法務部的說法是:「因為每個案件起訴後,有可能會分到不同的法官來承辦,每個法官的開庭時間又都不一樣,如果由起訴的偵查檢察官繼續之後的公訴蒞庭程序,那檢察官很可能每天都要開庭,如此一來,處理偵查案件的時間,就會被切割成很零碎。所以,由專責的檢察官負責公訴蒞庭,較為適當」。

可是,真的是這樣嗎?首先,其實我國還是有少數的地檢署是由起訴檢察官負責之後的公訴蒞庭程序,像是澎湖地檢署和臺東地檢署。主要是因為小型地檢署的人員編制較為不足,像澎湖地檢署連檢察長在內只有五位檢察官,如果還要區分偵查組和公訴組,那可能兩邊人手都不足。其次,就像律師事務所一樣,可能一位律師手上的案件,也是由不同的法官負責審理,那為何律師可以因應不同法官的開庭時間,還能撰寫書狀或和當事人開會,可是檢察官就有困難呢?

而為何由起訴案件的檢察官本人來負責公訴蒞庭較為適當呢?除了可以節省人力、提高時間效率外,對案情也較清楚,有利審理程序進行。既然是自己偵查起訴的案件,檢察官一定很容易就進入狀況,這樣在審理程序中,才能明確表達起訴事實和相關證據,也能避免無謂的證據調查,讓審理程序更流暢有效率。

起訴書不是我寫的,卻要我蒞庭?

大家如果有去法院旁聽刑事案件的審理,通常法官詢問公訴檢察官起訴事實為何時?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說一句「如起訴書所載」,接著法官詢問相關證據為何時?公訴檢察官還是一句「如起訴書所載」。

這樣真能實質地進行審理程序嗎?《法操》實際前往臨庭旁聽的幾個案件為例,頂新油品案一審時,彰化地檢署原先是只由一位公訴檢察官蒞庭,後來在審理程序中,彰化地檢署增派當初決定起訴的偵查檢察官,一同前往蒞庭進行公訴,這樣的舉動不就也證明了由偵查起訴的檢察官負責公訴蒞庭,能更有效進行審理程序嗎?

再以太陽花案件為例,居然出現公訴檢察官也講不清楚起訴事實和相關證據的情形,後來還要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果,是由決定起訴的偵查檢察官親自前往蒞庭,相信情況一定會改觀。

偵查和公訴的分工,也往往讓檢察官在偵查中會有「反正起訴後就不是我的事了」的心態;常常讓公訴檢察官在蒞庭時,覺得「這樣的證據居然也要起訴?」,有夠無奈。

先從矚目案件做起,自己的案子自己負責到底

筆者以前擔任檢察官時,就有聽過某檢察官學長表示,某案件「寫起訴書比較容易」,就起訴吧,反正之後再讓法官去調查證據,不然法官要幹嗎?後來擔任公訴檢察官時,也曾有一件負責蒞庭的案件,受命法官從準備程序一開始就一直在痛批證據在哪裡?我就在法庭承受受命法官近半個小時的猛烈砲火攻擊,然而起訴書卻並非我寫的。大家只要多去法院旁聽,相信必定能感受到「己案己蒞」的必要性。

如果法務部還是認為全部「己案己蒞」窒礙難行,那或許可以先採取重大案件由偵查起訴檢察官負責公訴蒞庭程序,或是將檢察署的檢察官重新編組,每一組大概是五至六位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凡是該組起訴的案件,就由該組的檢察官負責公訴蒞庭,並由該組主任檢察官,負責督導全組偵查和公訴案件。

這樣的變動,不會是太劇烈的改變,卻能讓司法實務煥然一新,也能盡量達成「己案己蒞」的目標。自己的案件就該自己負責到底,這樣的要求,應該不會太過份,而法務部也該快點動起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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