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官一起來】法院自訂分案要點,法定法官原則是假的?

  • 2016-09-30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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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簡稱台中高分院)針對鄭性澤再審案和頂新油品案,此二矚目案件重新安排受命法官,此舉引起國內眾多關注。

法定法官原則:確保法院隨機分案

先來說一下法院的「分案」有多重要。很多人都有看過「少林足球」,其中有段強雄的名言「球證、旁證和觀眾都是我的人,你拿什麼跟我打?哈哈哈。」這一段就能清楚說明,案件由誰審理有多重要!

為了避免特定案件的審理,可透過「指派特定法官來審理」的方式,來影響判決結果,所以,在現在訴訟程序上,都會建立相關制度,來確保案件是隨機地、依照事前制訂的抽象規則,來決定由何一法官審理,這就是「法定法官原則」。

講到法定法官原則,通常就會提起德國基本法第101條第1項作為理論的基礎,雖然我國並未如德國一樣有類似的法條,但透過憲法中關於訴訟權保障和法官獨立審判等原則的解釋,一般認為我國訴訟制度一樣是有採取法定法官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亦同此見解。

法院自訂分案要點:適法性成為問題

但在實際運作上,為了處理案件分配的問題,法院通常都會自己再制訂分案要點,來處理像是相牽連案件如何分配、或是剛好遇到法官調動等情況。但這類分案要點的適法性(也就是有無抵觸法定法官原則)就是個問題。

同樣在涉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的釋字第665號解釋中,認為分案要點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所為的補充,且是經法官會議授權而制訂的一般抽象規範,所以仍屬合憲。

但是,前述分案要點內容,是由刑事庭法官開會決議,像是相牽連案件如何併案,這等於是由法官們來決定案件由何一法官審理,這跟一般抽象規範來決定案件由何法官審理一樣嗎?

就像李震山大法官所講的:「司法屬於全民,並非專屬法院或法官,陽光照射不到的幽暗轉折處,正是可能滋生恣意干涉審判之溫床。」一群法官開個會就可以決定把原本透過抽象規範決定承審法官的案件,改由特定法官接手審理,這不正是埋下司法行政系統干涉審判的種子?

兩大矚目案,都由不公開法官會議指定菜鳥接手?

《法操》持續追蹤臨庭的鄭性澤案和頂新油品案來看,尤其是在頂新油品案進入二審程序時,當初台中高分院還大費周章地用抽公開人工籤來分案,就是想讓全國民眾放心,相信台中高分院的公正。

結果,後來卻因原承辦受命法官要調職,就改由審判長抽籤,再經法官會議通過的方式,來決定新的受命法官。可是,怎麼這麼剛好,這兩件矚目案件都是由剛調任台中高分院的法官接手,台中高分院是認為大家沒當過兵嗎?而且,為何不像之前公開人工抽籤,而是改採不公開的由審判長抽籤方式,才決定接手人選,再經過不公開的法官會議來決議通過呢?

雖然,我們都很願意相信法官的公正,但誠如每次在學程序法時都會讀到的一段話:「沒有程序正義,那實體正義也將被懷疑。」無論這兩件案件之後的判決結果如何,台中高分院這樣決定接手法官的方式,就已經讓人確信此兩件案件的紛擾,在判決之後仍持續延燒。

另外,本篇想探討的另一個問題,是「二元法院」。在我國法院體系存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一般民事和刑事事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轄,行政事件則由行政法院管轄。

看起來很清楚,但有的行政事件,卻是法定由普通法院管轄,像國家賠償事件,本質上就是行政事件,但卻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交通裁決事件,也是行政事件,卻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有的契約,看起來是民事關係,但因涉及公權力,所以是行政契約,那就要由行政法院審理。

以前古早時代,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常常會出現一種互動,就是「踢皮球」。簡單說,就是如果A向普通法院起訴某事件,但普通法院如果認為這是行政事件,就會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受理,然後A就只好向行政法院再提起起訴,但行政法院也可能會認為這應該是民事事件,所以也會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受理。大家看到了嗎?此時A要怎麼辦?如果請求權時效又快消滅時,那可真是受煎熬呀!

後來就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規定如果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認為無管轄權,那應該是裁定移轉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受移轉的法院對管轄權有意見,那最後就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了。雖然這樣已經某種程度保障民眾的訴訟權,可是難免還是會延宕一些時間。

而且,在2012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法新法,在普通法院的地方法院,也設行政法庭,用來處理簡易行政事件和交通裁決事件。試問現在連普通法院都管轄一大部分的行政事件了,還有另設行政法院的需要嗎?

要選擇二元法院或一元法院,沒有絕對的好壞,但法操認為,像美國一樣採一元法院,似乎較不易因程序問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的情形。或許在未來,可以將此列為司法改革思考的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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