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快訊!釋字第786號解釋

  • 2019-12-13
  • 法操司想傳媒

解釋爭點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而牴觸憲法?

聲請人覺得這些情況要被罰到100萬不合理

1.NCC委員用人力外包加派遣的方式,推薦自己的姊夫到NCC當駕駛
2.嘉義梅山鄉公所建設課課長的配偶在建設課當臨時人員,課長把配偶的考績全部都評甲等,讓配偶領年終獎金且續雇
3.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文物管理及行政組組長,原本預計招募大學生工讀生,卻要求承辦人員錄取其岳父當工讀生

大法官認為

罰鍰規定是為了防範公職人員憑恃其在政府機關任職所擁有之權力或機會,取得較一般人更為優越或不公平之機會或條件,將利益不當輸送給自身或關係人,其立法目的正當,手段也有助於達成立法目的,也是必要手段。

但例如進行短期、一次性之低額勞務採購,或所涉利益較小者,課處最低100萬元罰鍰,不符責罰相當原則,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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