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慶專欄】有贓物、沒小偷、給補償的懸案

  • 2019-01-11
  • 江元慶
文/江元慶(資深司法記者,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和殺人、強盜案相比較,這個案子顯得有點「小兒科」;但是,即使像是這般的贓物小案,卻也有著令人搖頭不已的檢察故事…… 民國105年7月1日上午,宜蘭縣三星鄉一戶民宅發生竊案;經過清點後,羅姓女屋主被偷了現金5萬多元、美金100元,還有她的行動電話。 「這個案子,好辦!」果然,警方輕而易舉找到她被竊的手機。因為,每支手機都有一個「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IMEI;又稱「手機序列碼」)。而且,在按圖索驥下,警方也逮到了當時使用這支手機的人,叫「小呂」。 有竊盜、贓物等前科的小呂不得不認罪,因為,他還幹了一件欲蓋彌彰的事──他把許姓朋友的手機晶片卡,放在羅姓女失主的手機裡使用。他以為這種方式可以逃脫法網。他萬萬沒想到的是,其實早在竊案發生當晚,警方就已查出這支手機的晶片卡已被抽換。 警方找上門,快得讓小呂嚇了一跳。在人贓俱獲下,小呂認了贓物罪;但是,他堅決否認潛入羅女屋內行竊。 「不是你偷的,是誰偷的?」面對警方步步追問,小呂沒說出小偷是誰。但他說,手機是向朋友「阿奇」借來的。 警方查出阿奇的真實姓名,是名油漆工,國中畢業後就沒有再升學。宜蘭警方找他找了很多次,但都找不到人;全案函送法辦後,檢察官也傳喚、拘提不到他。檢察官根據小呂的說詞,認為阿奇是小偷,起訴他竊盜;小呂則被依贓物罪起訴(宜蘭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6895號)。 法官審理期間,阿奇的同居人簽收了法院傳票,但阿奇還是拒不到庭;在傳、拘不到下,法官施出撒手鐧──發布通緝。阿奇成了通緝犯。竊案發生後14個月,民國106年9月6日,阿奇終於被警方逮到,押解歸案。 開庭時,對於法官的審問,阿奇一臉莫名其妙:「我沒有偷東西,而且,竊案發生的當時,我在南部。」 阿奇想起一件事。他向法官表示,他雖然認識小呂,但並沒有借手機給他過,因此,當他得知是小呂指控他時,在這天開庭前,他曾經質問過小呂:「為什麼要誣賴我?」 小呂答覆阿奇說,其實全案是一名男子「小黃」偷的,是小黃要小呂把竊盜案誣賴給阿奇。至此,阿奇恍然大悟,因為他和小黃曾經有過節,「我是被人陷害的!」阿奇向法官說。 由於小呂先指控阿奇,後又改口是小黃行竊,在法官追查下,發現小呂前後說詞有很多破綻。除了歷來陳述反反覆覆,甚至於,一審還查覺小呂對於手機的所有人、出借人、他借用手機的經過,說法數度不同。 而且,引起法官注意的是,庭審中,除了阿奇曾經提到過「冤家」小黃之外,在小呂的證詞中,他至少也五度提及小黃。 這支手機究竟和小黃有什麼關係?手機是阿奇出借的、或是小黃借給小呂的?法官認為有必要查清楚。於是,法官傳喚小黃到庭,要他說明是怎麼回事。不過,小黃現身法庭後,加深案情疑雲──他拒絕做證! 因為,他唯恐說出來的證詞,反而讓自己遭受刑事追訴,基於「不自證己罪」的原則,在法庭上,他行使拒絕證言權。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小黃依法可以拒絕做證。 不過,如此一來,案情出現一個重要轉折:小呂五度提到小黃的說詞,內容是不是真實的?並不能獲得證明。 而且,由於小呂曾經當庭向法官說過這句話:「我是在竊案發生當天向小黃借來手機,當日就把手機還給對方。」這句證詞,不僅透露出「誰是小偷?」的弦外之音,也相對凸顯了一點: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奇就是小偷。 一審判決:阿奇無罪。小呂則是因為使用贓物,且他是累犯,被判處徒刑4個月(宜蘭地院判決書,106年度易字第181號)。 案發至此,阿奇會獲判無罪,並不能苛責、或怪罪檢察官起訴阿奇錯誤。因為,畢竟當初偵辦時,檢察官曾經傳喚、其至是拘提過阿奇,是他自己不到庭辯解,才使得檢察官不得不依照當時證詞情況,而起訴阿奇。何況,小呂前後證詞矛盾、小黃拒絕做證等等的情節,都是後來在法庭裡才呈現出來的,更與檢察官無關。 但是,在一審判決後,令人難以理解的事發生了──檢察官竟然提起了上訴。而且,上訴理由很奇怪。 因為,在一審判決中,法官已經指出小呂有許多證詞前後矛盾,其中包括他忽而說是向小黃借手機,但又忽而說是向阿奇借來的。這些內容清晰且詳細的記載在判決書裡。 但沒想到,在上訴理由中,檢察官自己都指出,小呂的行動電話究竟是向誰借的,前後供詞雖然有出入,但對於手機確實是阿奇的說詞,「他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的陳述,均屬一致」。 檢察官這般的上訴理由,怎麼會不令人訝異,原因有二:第一,檢察官一方面已經認為小呂部份說詞前後不一致,但是,檢察官另方面卻又認為小呂的部份陳述應該屬實,並因此認為法官沒有詳查,就做出判決。問題是,既然檢察官已經發現並認定小呂的部份說詞前後不同,那麼,檢察官從何證明這一點:小呂屬實的部份內容,是真實的? 第二,既然阿奇矢口否認行竊,且他具體指出竊案發生當時,人在南部之外;在一審的判決中,法官也已經指明了小黃拒絕做證、小呂證詞前後矛盾。也就是說,在這支手機和阿奇毫無相關證據的情形下,檢察官指控阿奇就是小偷的證據,在哪裡? 果不其然,檢察官的上訴理由不被二審接受。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的同時,法官「很客氣的」告訴檢察官兩點:辦案不能靠「推論」、要拿出積極證據。 其實,這個案子並不複雜,全案扯出的嫌疑人只有三個:持用手機贓物的小呂、被指稱出借手機的阿奇、被法官傳喚到庭但拒絕做證的小黃。 但是,經過司法偵審,最後呈現的結果是:小呂被認定收受手機贓物,判刑4個月;當初被羈押9天的阿奇無罪定讞(台灣高院判決書,107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於是,這個案子出現了這一幕結尾:全案有人被偷了手機、有人使用了被偷的手機;但是,查個老半天,不知道小偷是誰? 而且,全民付給了阿奇2萬7000元的刑事補償金。 本文為江元慶老師獨家授權刊載,非經同意不得任意轉載。 看更多江元慶冤案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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