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專欄】繞境和宗教自由

  • 2020-02-28
  • 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喧騰多時的諸多媽祖繞境的討論,終於暫時劃下句點,感謝各方信眾和宮廟的主事者願意體諒目前的嚴峻情勢,延後或儘速取消排定的繞境活動。

在此事件的討論過程中,很多人提到政府不可以禁止繞境活動,因為不可侵害宗教自由,但是否對於宗教活動,公權力都無法介入嗎?《憲法》第13條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也提出:「憲法第13條…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從此可知,所謂宗教自由,應該指的是任何人均可自由選擇自己宗教的信仰,當然也應該包含不選擇任何宗教信仰的自由,而選擇宗教信仰的人可以自由選擇接觸和參加和其宗教信仰相關的行為或活動。所以信仰媽祖的信眾,當然可以選擇要不要參加繞境活動。

但宗教自由是絕對不能限制的嗎?在大法官會議第573號解釋中有提到:「…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從這樣的脈絡來看,對於宗教自由的限制,要區分成對內在的信仰和外在的活動兩方面來看。對於內在的信仰,與其說是不可限制,不如說是根本沒有限制的可能性!就像一個人就是喜歡吃麵,就算都不給他(她)麵吃,可是還是無法改變他(她)對麵的喜好。但對於外在的活動,例如興建宗教建物、印製宗教刊物或舉辦宗教集會等,就並非絕對不能加以限制,只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以最近因武漢肺炎疫情而常常聽到的《傳染病防治法》,該法第3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的規定,在傳染病發生期間,政府機關是可以管制集會或團體活動。所以坦白說在必要的狀況下,地方機關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可以下令限制包括媽祖繞境之類的宗教集會活動的。

但很值得欽佩的,臺灣主要的媽祖廟宇都願意主動暫緩或延期繞境活動,避免由政府機關介入,也盡量避免了潛在的爭執。這也顯現臺灣社會的成熟性,和民眾普遍的智慧。這也是眾神庇佑臺灣呀!相信臺灣一定能從此次武漢肺炎疫情中成長,蛻變成更偉大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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