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鄰居菸味不斷飄進家裡,該怎麼辦?

  • 2022-09-1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Greg Jorda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桃園市一名張姓男子長期在自家門口抽菸,菸味也隨風飄進鄰居家中,導致鄰居苦不堪言。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鄰居決定蒐證提起民事訴訟,最後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張男必須要賠償鄰居11萬元,仍可上訴。

碰到一直被鄰居二手菸等影響生活品質的情況時,當怎麼向法院主張救濟?一起來看看吧!

居住安寧法益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而現在居住安寧也被認為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因此當居住安寧受到影響時,便有權利去主張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繼續發生。

實體的規定則在民法第793條,從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上傳來臭氣、菸味、噪音等,影響生活的話,土地所有人可以禁止之。(民法第800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亦準用之。)簡單來說就是當住戶受到他人臭味、噪音侵害時,就有權要求禁止侵害的來源禁止相關的行為。

民法
793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前面也提到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因此也可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自己的居住安寧法益或甚至身體健康法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

回到新聞所提到的判決,法院認為由於張男在被起訴前就已經再無於自宅門口抽菸的行為出現,因此就沒必要依第793條規定再請求其禁止將菸味飄散到鄰居屋內的必要。不過仍認為依張男行為的時間、頻率及地點,確實已重大侵害鄰居的居住安寧人格利益,但考量到鄰居(原告)無法舉證身體健康有受到菸害影響,因此最後僅就居住安寧部分判罰共11萬元。

如何蒐證?

不過上述規定都有提到「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第195條)」、「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793條)」,代表必須要有一定的證據證明菸害已經情節重大到足以影響生活才行。

那需要怎麼樣的證據呢?當然最直接的就是對方抽菸及腳邊滿是菸蒂的照片,不過對方也不太可能這麼簡單就讓你拍到照片,因此就必須要依賴足夠多的間接證據。例如多次向警方報案的紀錄、與管委會多次協調處理的紀錄等等,或甚至可以拍下家中空氣清淨機在菸入侵入時所感應到的控器品質變化情況。

判決後對方不照辦的話怎麼辦?

如果法院判決已要求被告須要停止菸害的侵入,卻仍我行我素該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
129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此時可以拿著該勝訴判決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如果不遵守規定,法院可以處3萬至30萬元的怠金,仍不履行的話還可以再處怠金到履行為止或是甚至直接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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