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文資法】毀損古蹟跟毀損罪有什麼不同?

  • 2022-10-21
  • 法操司想傳媒

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取自國家文化資產網站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一名簡姓男子闖入新北市「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破壞經心北市政府公告為古蹟的十三墓碑、十三公碑座各一座,後來又到軍人忠靈祠破壞香爐及地毯,男子近日被新北地檢署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古蹟罪及《刑法》毀損罪起訴。

毀損古蹟跟一般的毀損罪有什麼不同嗎?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什麼是古蹟?

在講毀損古蹟前我們先談談「古蹟」定義為何,過去大家的印象是古蹟必須是保存100年以上的建築才算,其中又依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古蹟。

但這其實是過去的分法,以現行法而言則是分為「國定古蹟」、「直轄市定古蹟」、「縣(市)定古蹟」等三類。國定古蹟代表具有全國歷史有意義者,而如果僅具地方歷史意義的古蹟,則由該管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此外,有些在歷史、文化等影響力被認為還不到「古蹟」程度,但仍有保存價值的建築則會被列為「歷史建築」。

文化資產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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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而且依文資法第15條規定,建築物只要興建滿50年其實就有資格讓提報給主管機關評估是否夠格指定為古蹟,並非大家印象中的100年,像行政院、司法院(司法大廈)及士林官邸等建築物都是屬於興建未滿100年的國定古蹟。

毀損古蹟VS毀損罪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遷移、拆除、毀損」古蹟、暫訂古蹟、考古遺址、國寶、古物等等,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這邊的「毀損」跟刑法毀損罪的定義一樣嗎?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指的是讓物品損害到無法使用或是降低其可用性,「致令不堪用」則是指以毀壞以外的方式,使物喪失其使用的目的。

而文資法毀損古蹟罪則只有單純寫「毀損」二字,並不含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依法院的見解,認為毀損古蹟罪除了包含「毀棄、損壞」等要件,但由於文資法有維護文化資產所彰顯之文化歷史價值的目的在,所以就算沒有影響古蹟的完整性或使其喪失效用(例如:拆掉牆壁、打掉建築),只要是對古蹟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造成貶損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

足以貶損古蹟價值的行為,最常見的莫過於是在古蹟上塗寫字句,不論是寫上抗議字句、抹去圖案,或是遊客因一時興起寫上「到此一遊」等字,雖然對古蹟整體結構而言未產生影響,卻都還是會因為貶損古蹟的價值而成立犯罪。

雖然目前對噴漆於一般住宅等損害美觀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毀損罪,法院之見解仍尚未有定論,但如果損害的是古蹟的美觀,那可就是確確實實的犯罪行為,可別為一時的衝動或玩心而讓自己吃上刑責,且毀損古蹟要負的刑責可是遠比毀損罪要高得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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