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 2022-12-0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oan)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第 2 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第 38-1 條
第 1 項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2 項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判決案由

台灣在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因此頂新公司與味全公司皆被檢方調查。此案被告雖於第一、二審都被作出有罪判決,但於第一審時沒收新制還沒施行亦未宣告沒收,沒想到第二審卻依沒收新制沒收3292萬8820元。

味全認為既然第一審判決出爐時沒收新制尚未施行,之後又怎還能以沒收新制規定溯及適用過去的行為?明顯牴觸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等原則,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認為

1.罪刑法定原則所稱的刑罰,指的是「國家對從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的人民,給予相當之嚴厲處遇」,並非所有在刑法典中之規定即屬於刑罰,應就其性質、目的及效果而定。
 
(1)就沒收新制之性質而言,行為僅需要具備構成要件及違法性,就算不具可責性,還是可以將犯罪行為所生之所得予以剝奪,目的在於回復犯罪行為前之合法財產秩序,而非基於制裁個人犯罪行為而設,這是沒收與刑罰不同之處。

(2)又因沒收宣告之主體,除犯罪行為人外,亦包含非善意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也就是知情者)。同樣是為回復合法之財產狀態,並防止該不法所得再次被投入非法使用,同樣不具懲罰性質。

(3)且國家得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是依照所得範圍內推算之數額,與罪名輕重無關。也就是可能犯輕罪但犯罪所得很多,或是有相反情況,這與刑罰根據罪名、行為歸責來量處的方式大有不同。

(4)沒收新制下主體訴訟被告無罪時之沒收、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客體訴訟之單獨宣告沒收,也並非以刑事定罪為必要。

(5)沒收無法以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替代與罰金不同,且對於已償還被害人犯罪所得者也不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

以上都是大法官提出沒收規定非屬刑罰的理由。

2.對於沒收規定實務見解採總額原則,即是將沾染不法犯罪之全部所得及成本皆計算入內。由於沒收新制亦參考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認為對於合法交易,法律都無法保障當事人可以取回其成本,那對於違法交易,更不容許行為人主張應扣除所謂之犯罪成本。因此大法官不認為沒收採取總額原則就具刑罰或類似刑罰之性質。

3.刑法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原則上新法不得適用於法規生效前就已結束之犯罪事實。但大法官認為,犯罪所得雖然基於違法行為所生,但就算該行為已經終止,不法財產秩序卻已經形成並持續存在。所以就算沒收新制上路前犯罪行為已結束,但因為不法財產秩序仍然存在,所以仍可予以沒收,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

4.沒收新制雖然影響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之第三人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但這其實是透過違法行為所獲得,其信賴並不值得保護

沒收舊法僅規定,犯罪「直接取得」之「有體物」可以沒收,但因範圍過於狹隘,無法達到沒收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因此使修訂沒收新制。大法官認為,過去犯罪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因舊法而得以持續保有之犯罪所得亦不具有信賴利益之保護。

5.綜上所述,大法官認為沒收新制之規定與刑罰有所區隔,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亦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宣告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 許辰舟廳長參與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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