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全台第一案審理程序day3——自閉症類群障礙症非常難以矯正?

  • 2023-12-27
  • 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地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第三次審理程序

時間:112年12月27日 09:30

審判長:唐中興

陪席法官:陳培維

陪席法官:李怡真
國民法官1號至6號

地點: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

檢察官:張凱傑 黃芝瑋 陳隆翔

文/法操司想傳媒

審理程序來到第三天,今天主要會請進行精神鑑定的草屯療養院黃聿斐醫師到場以證人及鑑定人的身分進行說明,以及進行剩餘其他的證人交互詰問。
 
證人交互詰問:證人兼鑑定人——黃聿斐醫師
 
黃醫師除了是精神專科醫師外,更有政治大學法律碩士的學歷,是實務界非常知名的司法精神專科醫。
 
精神鑑定報告說明
 
黃醫師首先就鑑定報告進行說明,提到被告黃男(現約22歲)在大約13時父母離異,過去與父親同住時就因跟姑姑爭執被通報家暴,也被認為不尊重家人(把聾啞的大伯關在房間、拿掉中風父親的枴杖…等)。常因堅持已見而對家人有威脅言論或破壞物品,也使家人與他相處有壓力,多半選擇退讓方式解決問題。
 
從黃男小學開始的求學階段,也再再顯示其雖然學力優異但有人際關係上的問題。包含在高中因同學不願意繼續當朋友,而連打數十通電話、堵人拉扯、擋住接送車輛等行為。大學時也有不斷打擾室友、一直「盧」等情況出現,直到校方干預才停止。而從同事觀察中,黃男與被害人施男的關係像是一個一直緊迫盯人、另一個只有一直被動閃躲。直銷公司管理層雖然設法讓黃男不與施男進行相同課程活動,但黃仍會以出現在教室附近、在施男機車上放東西等方式來表現自己的存在。
 
從鑑定的結果上來看黃男的智能正常,但是在語言心智能力不佳、非語言心智能力非常差,也就是無法從他人的語言或態度中推測及瞭解他人想法意圖感受。認為在醫學上屬於「自閉症類群障礙症」若從傳統分類則比較偏向「亞斯伯格症」,另也有憂鬱性疾患。
 
黃男雖然對法律規範(妨害自由、無故侵入住居)清楚認識,但總是認為對方「應該」會原諒他,所以不會形成法律問題。另外也有認為行為時被害人「應該」站在原地而非試圖奪刀(此案首次提及)、警方「應該」主動聯絡救護車、自己「應該」得到被害人家屬原諒……等以自我為中心推論別人行為的想法。
 
提到黃男稱自己帶刀子去找施男,是因為施男曾與其他人透漏黃男的行為令他感到恐懼,所以帶刀子是想讓施男知道要到這種程度才算「真正的恐懼」。而犯案前後黃男還能與同事傳訊息、與施男租屋處的鄰居進行對話,使人不致懷疑他非住戶並執行計畫、犯後在施男住處尋找地址告知警方、知道要換掉沾血衣物避免嚇到鄰居……等行為,則證明其辨識行為沒有顯著減低或完全喪失。
 
責任能力事項
 
接下來檢方就責任能力部分進行主詰問,黃醫師提到憂鬱症若沒結合其他疾患,應不至於影響其辨識能力。報告中提到黃男案時「定向感良好」,代表他當時對於身處何地、要做何事都很清楚,並能與他人的對話進行適當應對。
 
而就辯方的反詰問,黃醫師回答被告過去的行為若碰到強力的反對還是能夠停止,所以並非無控制能力的程度。其對於憂鬱症病識感低,不願意接受治療,而對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則可能是完全無病識感,所以比起心理諮商給的建議,更願意使用過去習慣的方式進行,並認為若是好朋友就應該要給予陪伴、應該要理解自己。
 
針對國民法官的提問,黃醫師提到關於案發過程(施男奪刀)當初是由黃男自己陳述,而「黃男選擇帶刀」這部分與其精神疾病並無關連。
 
並提到對於亞斯伯格的症狀現在並沒有藥物可以治療,只能進行輔助治療,同常是在個案小時候採用特殊教育、社會情境互動來輔助。但若個案幼時未接受輔助,長大後就會變成人格內化的一部份,將非常難以改變,臨床上沒有太好的方式可以協助。
 
科刑調查事項
 
檢方就科刑事項對黃醫師進行詰問,答道被告會以自我中心方式跟人互動主要是受到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影響,類似個案都會非常堅持自己的想法跟權益,對他人的承諾會非常執著,但對於自己答應的事項則有較大的彈性。
 
對於被告未來再犯的可能性,黃醫師認為由於現在臨床治療資源稀缺(例如可能需要非常瞭解個案的心理師花大量時間陪同)、有效的方法也有限,加上不知道獄所中能提供什麼資源,所以很難評估,但認為個案受教化、矯正的機率非常困難。
 
對於辯護人的反詰問,黃醫師提到黃男與其他類似個案差最多的是智力沒有問題,最需要的還是自己想改變的動機。
 
對於檢方覆主詰問,黃醫師答黃男沒有反社會人格,如果從這次有學到教訓,或許再犯此案情況的風險不高。但如果未來再碰到一樣的人際關係,很可能還是會繼續使用過去的手段(盧、緊迫盯人等)。
 
對辯方的覆反詰問,提到長期的自由刑由於不易形友好的人際關係,因此當然可以阻止其重複過去行為。但從治療的觀點看還是需要監所運用一定資源協助。但若監護處分沒有找到好的治療方法,很可能還是形成另一種長期監禁的結果。
 
證人交互詰問:證人兼鑑定人——饒姓法醫師
 
下午則對證人及鑑定人——饒姓法醫師進行詰問,他對檢方主詰問提到,被害人施男身上的13處傷痕都屬於銳器傷,其中的致命傷為從頸部下方左鎖骨刺入的傷口,因其切斷大條的動脈(剛從心臟出來)以及左頸靜脈,形成大量出血,光是胸腔內的積血就有1000cc。一般人體內約5000cc,失血1000cc就會休克、失血2000cc必定死亡。且施男身上有抵禦傷,也就是抵抗刀刺(砍)時手部產生的傷痕。
 
對辯方反詰問時則有回答,施男身上的抵禦傷在左手腕處,而其右手手指則有抓刀子形成的傷痕。
 
之後對檢方覆主詰問提到該致命傷應該是他傷造成的,辯方覆反詰問時提到從傷口只能判斷是這傷口不會是施男自己做的。
 
對審判長提問表示,因為施男是比較大條的動脈出血,可能幾分鐘到半個鐘頭內就會死亡,如果傷後立即到醫院動手術或許還有機會救回來。另就國民法官的提問表示,施男背後的傷口為刺創傷(垂直的傷口)。
 
之後檢方又對法醫師進行被害人傷口的確認,遭到辯護人異議,認為剛剛法醫師以表示從傷口無法判斷有無殺意,故無提問必要。結果審判長接過問題自行提問,另辯護人再度依刑事訴訟法288條之3規定聲明異議,認為審判長採用檢方的問題實屬不當。
 
被告行使緘默權
 
之後檢方陸續提示證物,包含被告與被害人間的訊息紀錄、被告與他人的訊息紀錄、物證(兇刀、衣物等)、證人偵訊筆錄、現場照片、傷勢照片、相關調查報告、鑑定報告等。
 
辯護人對上述證據表示,對話紀錄只能證明黃男很在意施男;而許多證人的話,在筆錄中與當庭陳述有所不符,現場照片不能排除有互相搶刀的可能性等。
 
辯方則也提示草屯療養院的鑑定報告,表示其中有提到黃男有難以克制自己、難以理解他人、對人依賴性高、同理能力低,且報告結論表示無詐病情形等情。
 
今天最後由檢方對被告進行詢問,包含對過去的對話紀錄、監視器截圖(連續一個月到施男工作的全家遭報警驅趕等行為)、購買刀具的店家(為何不購買同架上的小刀、鈍刀)、為什麼購刀後有用一疊紙張測試銳利度、為什麼砍第一刀後(黃男稱)施男檢視自己傷口時沒放棄犯行……等問題,被告黃男皆表示要行使其緘默權。過程中辯護人認為檢方是藉提問為由,不斷趁機開示證據給國民法官看,但此異議也遭審判長駁回。最後辯護人也選擇不對被告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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