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疑求復合未果,前男友偷走前女友亡父骨灰甕會犯什麼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情侶分手後為了求復合,常會出現許多荒謬的事情,但類似本件新聞報導的事件應該是前所未聞。湯姓女子在與前男友陳男分手後,收到一封信,其中放有父親骨灰甕上的遺照,附帶一句恐嚇讓骨灰甕消失的字條,湯女嚇得報案,並通報父親骨灰安奉的國軍公墓,一查赫見父親靈骨塔位中骨灰甕、旌忠狀都被偷走;樹林警分局、汐止警分局、軍方共組專案小組,追查出湯女前男友陳男涉重嫌,在清明節前找到湯父骨灰甕,發還家屬。
專案小組找到遭竊的骨灰甕後,要起出前,不免習俗,也燒金紙祝禱,祈求上蒼、亡靈庇佑案件順利偵破,果然順利起出骨灰甕;陳嫌承認犯案,但拒談動機;警方掌握他去年8月到國軍公墓偷竊,檢警初判犯案動機,認為應是陳嫌多年來為求與前女友復合不成,多次恐嚇後,才想到竊取對方亡父骨灰甕恐嚇,企圖求復合,未料成反效果,再度吃上官司。
偷走前女友父親的骨灰會犯什麼罪?
台灣傳統文化講求死者為大,不論是亡者的告別式,或是對於已逝祖先的追悼都展現台灣人對於死者的尊敬與重視。因此刑法也設有「第十八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逝者的尊嚴以及家屬對於死者慎終追遠的權利。
刑法第247條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毀損死者的屍骨不能算得上侵害死者的生命法益,但屍骨作為表彰一個人曾經活著的證明,屍骨上還存有死者的人性尊嚴,因此毀損或是偷竊死者的屍骨也很有可能觸法,本件新聞報導中的陳男偷竊前女友亡父的骨灰甕已經觸犯刑法第247條的竊取火葬遺灰罪。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情侶分手好聚好散,為了求復合做出極端手段不僅對方可能不領情外,也很有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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