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網購貨到又不取!店家被耍二次提告,為何法官判無罪?

  • 2025-11-1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人喜歡網路購物,將貨物寄到便利商店再取貨相當方便。若一直不去取貨,或是因為沒取貨,貨物遭退回再請店家再寄一次,又不去拿,會不會犯法?
 
近期有則關於網路購物的新聞需要特別注意,梁姓女子在網路上購物,店家將商品寄送到便利商店取貨,但她第一次未取貨導致包裹被退回。店家通知後,梁女要求再寄一次,然而商品再次到店後,她仍未前往取貨。店家氣得提告,認為遭到戲弄。不過法官認為,梁女雖然行為不當,但僅因未取貨不足以證明她故意損害店家利益,最終判決無罪。
 
為何法官判無罪?
 
刑法第355條的「以詐術損害財產罪(間接毀損罪)」要成立,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行為人要用詐術(欺騙的手段),讓被害人或第三人因受騙而做出財產上的處分行為(例如給錢、交出東西),並因此造成財產損失。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使用詐術,或者他的做法不能算是詐術,就不會構成這個罪。
 
另外,在一般的民事債務(例如買賣或借錢關係)中,如果一方沒有依約履行義務,也不代表他一定是詐騙。沒履行可能有很多原因,像是不可抗力(例如意外或疾病)、有合法的抗辯理由、臨時沒錢、信用問題、甚至只是拖延給付,這些都不等於「一開始就想騙人」。

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他在一開始成立契約時就有惡意、不打算履約,否則只能認定他是民事上的違約責任,而不能推定他犯了詐欺或以詐術損害財產罪。
 
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第355條?
 
若是買家惡意下標,例如明明沒有能力負擔卻下標商品,或是故意要店家支出運費、耍店家等行為,就有可能構成該罪。有則實務判決指出,買家明知道在網路上下單卻不去取貨,店家就得自己承擔運費損失。她卻故意想要害賣家,於是分別在賣家經營的購物平台上,多次下單購買衣服,選擇「超商取貨付款」方式。

賣家以為是真正的訂單,就把買家訂購的三件商品,各花60元運費寄到指定的便利商店。結果買家根本沒有去取貨,包裹被退回,讓戴賣家損失了總共180元的運費。
 
上述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5條的犯罪。
 
不過在本次案件中,法官也指出,現代網路購物盛行,消費者臨時改變心意、取消訂單,或因疏忽忘記取貨的情況相當常見,這些都屬於業者在經營上應預先考量的風險與成本。不能因買家未按時取貨,或要求重新寄送後仍未取貨,就認定她主觀上有意損害店家。因此,法官認為梁女的行為不構成毀棄損壞罪。
 
法操也提醒大家,網路購物記得熟讀賣場資訊與買賣規則,下單後就要注意有沒有收到貨到簡訊,如果真的不需要,也要跟賣家說一聲,以免快樂購物卻麻煩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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