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毒品怎麼管?現行法規還可以改得更好嗎?
2016年8月2日時,網路名人朱學恆披露,時任立委顧立雄在7月召開「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會,朱學恆並將這場公聽會解讀成要推動「毒品除罪化」,掀起了一場軒然大波,引發各界反對和質疑聲浪不斷。
而究竟顧委員所主張的理念,和我國實務上對毒品的運作有什麼不同?就讓《法操》與大家一起來探討。
持有或施用,不同的毒品罪責不同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國現在對於毒品是有明文禁止規定的,若因此犯罪更是會受到相當的處罰。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法律依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性,把毒品分為四個等級,同時,對於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等不同的行為,設計不同刑度的罰則。
其中較有爭議的,無非就是「持有」或「施用」了。在其他像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中,不論毒品的等級,皆有刑事上的責任。但,如果只是單純的持有,若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當然有刑責,但第三、四級毒品呢?目前,必須持有二十公克以上才會被論罪科刑。同樣的,若只是施用未滿第二級毒品,僅只有行政上的處罰。
依據現行法,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先勒戒
而若施用第一或二級毒品被查獲,就現行的法律來說,並不會立刻被起訴。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檢察官通常會依職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的裁定〈此條又稱為「觀察勒戒先行主義」〉,若處分一下來,被告將會進入勒戒處所進行最長二個月的觀察、勒戒。
經觀察、勒戒後,如果認為嫌犯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檢察官會把他釋放,並做不起訴處分,或由法院做不付審理的裁定。但,如果認為嫌犯有繼續施用傾向的話,則會再向法院聲請進入戒治所強制治療的裁定,這段期間將會是六個月以上至一年不等。
不過,嫌犯也可以向檢察官表示,希望「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也就是不用進到勒戒所而是到指定處所(如醫院),按時報到並進行治療。在這種情況下,因為行為人不用二十四小時都待在勒戒所裡,所以可以維持原本的正常生活做治療。
但,無論是勒戒先行或附命戒癮治療,也都有一定的條件,必須是:
1.「初犯」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才有適用。
也就是說,如果是累犯就沒有適用,檢察官會直接向法院起訴。至於要選擇何種方法處分,職權在檢察官,也不會受到被告申請拘束。
顧立雄委員的提案和現行法有何不同?
而對於顧立雄委員所主張的部分,在於希望施用毒品的藥癮者,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先按時到醫療機構接受藥癮治療的計畫,如果可以因此治療成功,當然就不用再進入戒治所進行治療。
看到這裡是否有似曾相似之感?沒錯,前面也有提到,若受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也同樣不用進入戒治所。這麼做的最大理由在於:若藥癮者可以在不中斷自己原有生活的前提下,到指定機構治療成功,也不失為一種管制方法,還可以同時緩解監獄爆滿的問題。當然,如果嫌犯無法完成前述治療,仍要再到戒治所進行戒治。
所以,現行法和顧立雄委員的提案概念非常類似,最大的差別在於,現行法的的戒癮治療選擇權在「檢察官」身上,而顧委員所提議的,則傾向「強行規定」,所以,檢察官反而沒有選擇權。
這項改變在於,對於施用毒品者,我們應該去評量衡估他們的真實狀況,而非一施用,就一律抓起來入監服刑。尤其,現在的監所人滿為患,很多人進去後,不但不能受到矯正,反而變本加厲,在出獄後,繼續施用毒品,甚至加重使用量。監獄的存在,反而擴大了毒品犯罪,因此,顧委員才會提出這樣的理念。
毒品除罪化?只是誤解
而另一方面,有鑒於現今青少年吸毒的案例中,絕大部分是吸食K他命,而K他命又是屬於三級毒品,因此吸食K他命沒有刑責。所以,顧委員的提議中,也有提及,若能把K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施用者將能被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藉此達到嚇阻的作用。
由此可知,朱學恆的批評並不正確,顧委員根本沒有提倡毒品一律除罪化。
不過,顧委員對於K他命的提議,也有其他人認為,這樣只會讓原本已經非常壅擠的監所,加重更多負擔而已。
最後,《法操》認為,目前司改國是會議在即,也許毒品的相關法條也會成為修法的重點之一,而不管最後政府所做出的決定是什麼,相關的配套措施或者要修正的條文內容,還是要經有關單位審慎的評估及研討,並找出適當的方法來解決問題才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