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定職權?實質影響?傻傻分不清楚

  • 2017-11-21
  • 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庭近日召開會議,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罪,究竟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又或者是「實質影響力說」進行討論。會中,有法官提議可採取「折衷說」,但目前仍應尚有爭議,刑事庭會議將於日後再行召開。

實質影響力?法定職權?有差嗎?

官員貪腐問題一直都是我國重點打擊的對象,一般民眾也或多或少對於官員的貪污情事有所怨言。根據國際透明組織的報告,去年我國在世界各國的「清廉印象指數」中排行第31名,近五年來表現持平,有持續進步的空間,但也可看出政府在這方面有所努力。

然而實際上,最高法院對於怎樣的情形會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就有2種不同的見解,而且都有法官採納,這使得貪污案件在攻防上出現各種不確定性,也是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常爭執的問題。以下,我們將簡單地介紹這兩種不同的見解:

首先,是「法定職權說」。在法定職權說的想法下,行為人是否觸犯收賄罪,除了被告必須要是條例所稱的「公務員」之外;同時,也必須要被告的行為在他的「法定職權範圍內」才會構成。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有一個立法委員涉嫌收錢幫忙喬非選區的BOT標案,如果在法定職權說的想法下,就有可能因為這個不屬於立法委員職權而不構成收賄罪。這也是最高法院過去所採取的通說見解,直到近年才打破。

然而,如果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的話,那在某些案件中,因為無法將行為和法定職權相結合,又會顯得有所不足。因此,最高法院就創設了第二種說法,也就是是「實質影響力說」。

在實質影響力說的想法下,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不再只限於法律所規定的職務範圍,還包含了透過其職務所能形成的「實質影響力範圍」。

這個說法起源於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當時的法官認為:「一旦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之決定時,均與其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實質影響力所及,自屬其職務上得為之行為。」簡單地說,只要行為人親身參與其中、並能影響或干預結果者,都可以落入處罰規定的範圍內。後續也有部分案件採取相同的見解,造成目前兩說並行的窘境。

然而,有學者批評法院採取「實質影響力說」,不僅僅與過去的判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號判例參照)背道而馳;同時,由於實質影響力說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幾乎全由法官個人認定造成標準過於浮動,使的行為人難以預期自己的行為是否會觸犯法律,違反了刑法罪刑明確性的要求。

學說東西軍,你選哪一說?

由於法院見解本身就不統一,使得這個問題成為每次研討會上討論的重點之一。也因此,最高法院近日針對這個問題決定召開決議,也成為學界、媒體注目的焦點。

然而,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針對這個問題已經從今年8月起陸續討論了5次,卻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想法。甚至還有法官提議採取「折衷說」,但這個問題到底該怎麼折衷?不免讓人產生「都你法官說得算」的想法。

《法操》認為,刑法是一個剝奪人民部分權利的法律,在規範上應該要嚴守「罪刑明確性」原則,人民才能夠注意自己是不是觸犯了法律。最高法院願意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討論,我們也抱持著樂觀其成的態度。但是同時,我們也希望最高法院能夠針對決議給出更多的說明,而不是單純的公布表決結果,才能使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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