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公司除了賺錢之外還有別的目標嗎?:聊聊企業社會責任

  • 2017-12-26
  • 林柏辰律師

文/林柏辰律師

前言

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然而,經濟部近期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就提案將「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通稱作CSR)明文納入公司目的之一。就傳統的認知,公司身為社團法人,其基本義務為遵守法令以及為了股東利益賺錢。然而,公司亦為社會的一分子,從創業到守成,均取之於社會的滋養,是否應該負擔相對的社會責任?本文將與讀者們一同踏入此議題思考領域的第一步!

起源、定義與實踐

  1.  基本簡介

企業社會責任CSR概念起源於美國,但此概念的主張並非全無阻礙,「社會責任派」與「股東利益優先派」間的論戰並不停歇,儘管前者的呼聲日漸高漲,且受到商學院體系與全球化的推波助瀾。在過去,南方國家也有爭論這是西方國家於貿易規則上築起的不公平商業阻礙,但近年來這類論調聲浪(包括中國)多也漸改變了風向。

定義上而言,CSR的定義從來沒有固定的說法,甚至隨著不同的區域與文化而有內容上的改變。綜觀各國際組織與學者們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可以略分成兩部分:「1. 企業行為符合社會的需求與期待; 2. 企業主動積極地對社會整體作成正面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現代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念,已經不侷限於「私人公司」,只要是組織:利如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NPO或是公家機關都有可能可以適用。可以說,今日社會責任的適用範圍已大幅擴張。

CSR的實行方式,主要是企業組織的自願施行為主;政府部門通常僅作出綱要性的指示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也有例外,印度在2014年立法規定企業必須強制把營利的一定比例捐作公益。)為求在市場中發展並加強競爭力,各國有能力的公司也多做出自己的CSR政策和表現。國際間有許多軟法文件供私人企業或跨國企業進行社會責任的實踐與遵行,這些國際文件有:國際標準組織之社會責任指引(ISO 26000)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OECD MNE Guideline)、國際勞動組織公約(ILO Convention)、聯合國全球盟約(The UN Global Compact)、全球永續性報告書綱領(GRI)等等。企業可自行依照一種或多種國際綱領實行企業社會責任並做出執行報告。以ISO26000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有七大主題:組織治理(公司治理)、人權、勞工權益、環境、公平營運、消費者議題、社區參與及發展。

  1. 我國對CSR的相關規範

我國經歷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近年來的數件食安問題後,進行了相關企業社會責任規範的修訂。法律層級而言,除了前述的公司法修正草案以外,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第6款有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相關單位也制定了下列的辦法及守則:《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上述兩項作業辦法第三條均指出,我國上市櫃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書編制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最新版永續性報告指南、行業補充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而同辦法第四條均對食品、化學及金融保險三大類產業加強了額外的資訊接露要求。

相關名詞與辨異

一些生活中常會看到一些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但不同的名詞與概念,為了介紹方便,這裡做一些概念的澄清。21世紀興起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為以從事公益性事業為主軸的企業,目的在於增進人類福祉與改善生存環境,企圖兼顧營利與社會關懷。有名的例子有之前印度的微型貸款和台灣的若水。但企業社會責任CSR適用的對象則是全部一般企業,並非只有特定的組織才需要負擔社會責任。而關於企業責任各公司所編的報告書,一般常見的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CSR Report)和永續發展報告書(Sustainability Report),有論者謂前者概念較廣,偏向過去紀錄結算與提出展望事業,而永續發展報告書則著眼於日後的日常營運改良做法(如高效率能源使用)等等,但目前兩種報告書差異越來越小,有成為同義詞的趨勢。

CSR發展的過程中,公害事件與消費者意識高漲絕對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企業的環境責任受到重視,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事件和2012墨西哥灣漏油事件都激起了公眾對企業責任的重視。但是賠償、處罰、移除汙染等民、刑、行政責任是屬於消極責任,這是公司企業在一般法律規範下原本就應該要負責的部分。CSR則不同,CSR對公司的要求除了遵守法律以外,另外更著重在公司須積極扮演更加正向的社會角色,成為一個稱職的社會公民。在下文中會舉一些實際具體的例子。

誰是公司政策的「利害關係人」?

在國際標準指引ISO 26000中指出,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的參與及溝通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環節。一般而言,利害關係人所指著為在公司(或任何組織)的決定或活動中利益受到影響的個人或群體。在ISO26000的國際標準指引中,公司應該提供利害關係人足夠的資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足夠的參與及對話機會。首要的工作就是找出誰是利害關係人。常見的利害關係人有勞工、社區居民、環保NGO、消費者、公家機關、上下游廠商與投資人等等。以一家醫院為例子,醫院活動的利害關係人可能有醫護人員、病患、病患家屬與醫院資產所有人等等。

對於可能對社會與環境造成衝擊的活動,公司必須對其行為的規劃必須有正當勤勉(Due Dilligence)的義務,將負面影響減至最低以及發揮正面的影響。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間,也應該建立良好雙向的溝通機制。例如食品公司的資訊接露,以及設置工廠與附近居民的說明與意見往來等等,這些做法不只是對整體社會負責任,並且也減少了日後爭議成本,也增加公司聲譽與競爭力。

社會責任的實踐

那公司要如何落實社會責任呢?除了要負責任的對象不同之外,也依公司的性質、規模大小與能力而定。前述的ISO26000提到七大主題:公司治理、人權、勞工權益、環境、公平營運、消費者議題、社區參與及發展,我國天下雜誌在對企業做CSR評比時則觀察四個項目「公司治理、企業承諾、社會參與以及環境永續」,但對於企業各自的具體施行細節並無強制要求。除了外在的政府或國際組織指導之外,細節如何執行多由公司自己實踐,並將成果定期向外報告。歐美國家的新聞媒體也扮演相當的功能,對於各公司在社會責任的表現上加以褒貶和排名。NGO例如綠色和平組織也常對公司的環境政策進行報導。我國天下雜誌近年也舉辦了「天下CSR企業公民獎」,都是外部監督的力量。

落實辦法千百種,印度的TATA公司曾經舉辦員工種樹活動,中、日也有公司撥款成立公益基金。製造業IKEA在遭遇木材來源的環保爭議之後,也在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立下計劃逐年將木材來源全面改成不對環境造成破壞的管道。美商星巴克也對咖啡來源加上要求,對用電效率要求,也將許多建築改成環境友善建築並經過相關組織認證。我國的台達電,應對國際節能省碳的趨勢,也在綠建築、綠色電梯、電動車、智慧電網等領域下了功夫。對於社會做出「正面影響」而言,以前瑞典的Nokia手機公司的手機回收政策是個好例子,一般民眾不知道原來手機是可以回收的,同時民眾也沒有回收機殼的舊習慣,Nokia公司卻主動進行宣導和鼓勵回收。由上略舉幾個例子便可知道社會責任的實踐並沒有一定的表現,如復育、捐錢、能源節約與效率、公平交易、公眾宣導、資源回收等等,都可以是社會責任的表現形式。(本文所列之公司只是用以舉例有利讀者了解,和各公司的CSR表現排名無絕對關係。如果想對特定公司的社會責任表現進行了解,部分公司的官網有提供社會責任報告以供瀏覽。)

現代化的義利之辨

三國漫畫《火鳳燎原》中有言:「商人,傷人。」「商不奸不富」是否真為人間定理?從華人古代的重農輕商觀點到現代商業勃興等發展,商業角色總是隨者時代而變化。企業對於社會責任的表現也各不相同,有違背大眾期待違反法規者有之,自我要求超越當地政府基本要求者亦有之。通常能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的公司,同時也建立了公司信譽、對外溝通與資訊宣傳的能力,其中受到的回饋更是無形而巨大的。公司法第一條這次的修法提案,也是因應國際的發展趨勢,而考慮把公司的營運目的加以修正。

參考資料

公司法修法 一次看懂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低碳時代來臨,企業長出綠色生命線

ISO26000(英文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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