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 警察可以把家暴父抓起來嗎?私刑正義是正義嗎?

  • 2019-01-1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katharine shields)

每當有引起社會公憤的案件時,總是會有一群充滿正義感的民眾,想要給這些加害人一些教訓。殺貓陳皓揚被痛毆虐死女童姨丈家被砸屋撒冥紙蛋洗虐嬰幼兒園痛毆肉圓家暴父等等。但你知道這樣動用私刑,可能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嗎?

別一時激憤也成施暴者

根據媒體報導,蘆洲一名林姓男子,因為兒子出門買肉圓,卻未加辣,因此痛毆兒子。事情爆發後,網友紛紛肉搜這名林姓男子,查到地址後直接登門拜訪,林男開門後網友進入男子家中,遞辣椒掌摑、痛毆林男。林男只能趕快報警並就醫,在上救護車的路途上,還被民眾拿安全帽毆打。

民眾痛毆、圍毆這樣具有攻擊性的行為,恐怕已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現行犯了,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而網友進入林男家中時,也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激於義憤」傷害?

傷害罪和殺人罪一樣,都有在義憤情況下,得減輕的規定。但不論是殺人罪或傷害罪都有「當場」這個要件。當場激於義憤,指的是讓人義憤的事情必須與傷害行為同時存在。在肉圓沒加辣案件中,孩子被打是讓人義憤的事,但當下網友並不在他們家中,後續基於氣憤難忍而傷害,不能構成義憤傷害罪。

救孩子不是正當理由嗎?

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無故,指的是無正當理由。若今天聽到鄰居家孩子被打,哭喊救命,這時候衝進他人家,須要負刑責嗎?「救小孩」不算正當理由嗎?這裡所指的正當理由,應該限於得屋主同意或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例如:有搜索票的情形或消防員依法令的救助行為等。

但即便民眾救助孩童行為符合無故侵入住居的構成要件,善心的民眾,仍可依刑法第23條規定,阻卻違法。在保護鄰居小孩的身體健康權下,採取侵入他人住居阻止,應該是有效的手段,則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私行暴力絕非正義

我們完全可以理解民眾憤怒的心情,尤其是在看過施虐影片後,更是讓人覺得憤慨,但私刑暴力就是實現正義嗎?就像我們在處理小孩吵架時,我們不會跟孩子說,別人打你就應該自己打回去,報復他!會有執法機關的出現就是為了要讓事件能有公正第三方,出來主持公道,就像小孩爭執中,家長和老師的角色。

如果每件犯罪,我們都可以直接動用私刑,那法律條文跟執法機關不是形同虛設嗎?況且,若我們支持動用私刑,若有人只是藉著為孩童、弱勢發聲的機會,來實現自己的犯罪行為呢?因此,《法操》也要再一次提醒民眾們,無論任何案件,都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失控,反而誤觸法網,使自己也成為施暴者,實在得不償失。

可以把家暴父抓起來嗎?

當然,我們也要再次譴責家暴的行為,僅僅因為肉圓沒加辣就藉故毆打小孩,進而毆打妻子,這樣的行為絕對是不正當的。不過雖然本件事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應屬家庭暴力罪之範疇,且如是涉犯家庭報暴力罪,檢察官通常可考慮如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第30條等規定可實施拘提,拘提後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

但因為家庭暴力罪本身並無法定刑,還是要回到刑法處理,而本件家暴父親毆打小孩和配偶應該是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只是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未經合法告訴,檢察官也難以追訴犯罪,因此在被毆打的小孩未能經他人協助提出告訴或配偶未能自行提出告訴之前,其實不容易透過國家檢察體系來追究只在乎肉圓有無加辣的家暴父可能涉及的犯罪行為,或是馬上依前述法條進行拘提或聲押的程序。

或許在未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法中,可以審慎評估當家庭暴力行為僅涉告訴乃論之罪時,應如何處理較妥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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