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起源於啟蒙運動,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著作《論犯罪與刑罰》談論到嚴刑逼供及死刑,他對於嚴刑逼供部分,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一個人在未受法官判決之前,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其所受到公共保護的契約,那麼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