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法操專訪】檢察官扣扳機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躺著也中槍

  • 2017-06-16
  • 法操司想傳媒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左)與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右)進行對談。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左)與法操創辦人高宏銘律師(右)進行對談。

2015年5月底,法操司想傳媒收到媽媽嘴案當事人呂炳宏先生來信,對於法操網站關注媽媽嘴案檢察官問題深感認同,並於2015年6月中,與法操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相約於淡水進行訪談。
本案發生於2013年2月,在2015年訪談時,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經排除呂炳宏涉案,檢察官也做了不起訴處分,但本案的民事訴訟仍然在持續中。
2017年6月15日,由死者張女士的母親李寶彩提出民事求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三位股東,並未做好內控監督,導致員工有機會行凶,因此呂炳宏等三股東應和謝女連帶賠償張母368萬餘元。
由於民事訴訟的判決主文尚未公開,因此我們也無從得知法官的判斷基準,如今我們能先回顧呂炳宏(以下稱為大炳)及呂太太(以下稱炳嫂)在本案中的心路歷程,透過不同的角度,來了解這個案件背後的故事…..

 

沿著淡水八里左岸有家咖啡廳名為「媽媽嘴」,提到「媽媽嘴」一詞就會想到在八里所發生的雙屍命案。民國102年2月26日及3月2日,陳進福及張翠屏分別被發現陳屍在新北市八里區淡水河岸邊,3月6日開始,媒體與社會大眾對本案的關注度日益提升,相關報導與討論延燒了一年多之久,直到現在,命案後續發展仍為各大報追逐焦點。

大炳憶起3月6日當天,因為釀造教學及算帳,和股東歐石城一直忙到凌晨4點左右,結束工作後在店外遇到自由時報的記者,該記者以獻寶的神色對著大炳拋出一句:「今天的早報很精采喔!」,並提到有監視器拍到媽媽嘴員工謝依涵,於2月27日時,試圖至彰化銀行天母分行盜領張翠萍帳戶。

因平日謝依涵表現良好、孝順母親,甚至店裡的慈善活動都是她主動舉辦的,因此大炳兩人聽到記者此番說詞都感到難以置信。但當日稍晚,警方便來店裡問話、封鎖現場,並請大炳以證人身分協助警方調查,當大炳配合前往蘆洲派出所時,警方詢問有無需要請律師陪同,大炳當時還認為僅是協助作證、因此表示不需要。

在警方及檢察官先後訊問過程中,大炳全然不知發生什麼事,對於檢察官詢問名字、住哪及家中有幾個小孩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都一一照實回答。且訊問期間,大炳覺得自己僅是來作證協助調查,所以非但不緊張還覺得十分自在,可是,卻在當日下午狀況急轉直下,大炳十分震驚地發現,自己居然被改列為殺人嫌疑犯。

當天晚間,ㄧ位謝姓檢察官訊問大炳的態度令他覺得十分奇怪,謝檢察官問及大炳是否有小孩、小孩年紀多大之後,脫口而出:「怎麼會幹出這種事,我問不下去了!」,事後大炳才知道檢察官採信謝依涵的自白,把他、歐石城及友人鍾典峰同列為陳進福夫婦命案的嫌疑犯,所言有斥責身為父親的大炳犯下重大刑案之含義。

同時間,炳嫂一直以為大炳只是以證人身份作證,所以不清楚發生什麼事、也沒注意新聞報導,直到接獲家人的電話通知,才覺得事情不對勁!打開電視看到媒體繪聲繪影指稱大炳等三人涉及命案,炳嫂這時才趕緊為丈夫聘請律師,因此直到羈押庭開到一半、才有律師到場陪同大炳。

在被指為嫌疑犯期間,大炳心情隨著時間而有不同階段的想法。案件初期,大炳因為偵訊而被羈押、與外界隔絕,並不知道謝依涵已向檢察官供述他與歐石城、鍾典峰等三人是殺害陳進福夫婦命案的共犯,心中只覺得自己沒做過什麼壞事,滿心相信司法公正,一定會還他清白,因此並不擔心害怕。

爾後隨著各大報及電視台不斷報導相關後續消息,甚至媒體還預測檢察官會羈押大炳的理由,大炳才發覺媒體力量的恐怖,並學到要懂得保護自己。於是大炳更加積極配合,將發生命案後謝依涵所有可疑的事情,且可以作為證據的,都提供給檢察官調查。

但大炳始終不解檢察官的態度,為何訊問他的時候隻字不提到陳進福夫婦命案相關問題,只問店裡販賣哪些飲料等枝微末節。讓他忍不住害怕,難道檢察官在沒有訊問案件相關問題之下,就想僅憑謝依涵的自白供述,而認定他是殺害陳進福夫婦的共犯?

甚至,當大炳等三人與謝依涵在3月7日於士林地方法院羈押庭接受法官訊問時,僅謝依涵一個人可坐在椅子上,並與大炳等三人隔開,更派有女法警在旁保護。反觀大炳三人則只能站著,甚至當時大炳因覺得庭內冷氣很冷而忍不住握拳發抖時,檢察官見狀還嚴厲地對大炳說:「你要幹什麼?你要揍人是不是?」,與謝依涵明顯的差別待遇,讓覺得自己沒錯壞事的大炳感到十分不解。

甚至在3月13日第二次羈押庭上,檢察官竟然拿出媒體報導的案件內容表示三人應該被羈押,而非有具體事證可以證明三人確實參與犯罪,而且大炳也不懂為何偵查期間媒體能不斷報導許多跟案情相關的內容,到底是誰放消息給媒體?為何媒體比檢察官更早知道訊息?令人匪夷所思。

在證據調查期間,大炳感覺到,檢察官並沒有以發現陳進福夫婦命案的事實真相為己任,反而片面聽信謝依涵的自白就將他們認定為有罪,檢察官更在第二次聲押三人失敗後,竟然在媒體上憤慨發言對不起死者家屬。這種未審先判的作法有違無罪推定原則,當檢察官一旦戴上了有色的眼鏡後,還能公正地看到事實真相嗎?

此案最後,在刑事判決上雖然已經還給大炳等三人正義,但即使事情已過了兩年,此案對大炳的生活仍餘波盪漾,他感嘆幸好這件事鬧得夠大,讓民眾矚目事件發展,因此相對地讓他們三人的權益也受到關注與重視,不過當案件熱度不再持續之後,仍有民眾不知後續狀況,甚至有次在高雄美術館,炳嫂還聽見打掃的阿姨在大炳背後竊竊私語道:「殺人怎麼那麼快放出來?」,代表仍有民眾心中仍停留在大炳為殺人嫌疑犯的印象。

在本案中,檢察官不僅先入為主認定呂炳宏等三人有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毫無證據便對三人聲請羈押,罔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明訂之羈押要件,更不斷對媒體放話,視偵查不公開原則為無物,讓無辜者遭受龐大社會壓力。

檢察官辦案應該盡力去調查犯罪事實,不應先入為主僅憑相關人證詞,就認定所言絕對為真實,還必須有其他像是科學證物等證據,以加強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能力。檢察官的職責更不是製造冤獄,其所應負的責任是為死者說話,應仔細查清楚事實真相,而非見獵心喜就將無辜者列為嫌疑犯。

炳嫂經歷這些事情後,深感慶幸她與大炳都具有學識、懂得保護自己,且還有能力可以聘請律師為大炳保障權益。如果是無法聘請律師捍衛自身權益的人民,遇到這種荒唐事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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