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呂炳宏:事實可以胡亂扭曲、胡亂兜?
夜已深,我還在辦公室奮鬥~
本來不想回顧這些,怕影響大家心情
不過報紙相關評論會影響到我家人的心情,我還是得說一下
以下文長,慎入
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官司?
你們知道民事的事實認定是抄刑事的,而刑事的事實認定如果亂寫(法官刑案一審判決書說針對細節不討論)所以用很簡單的故事來寫事實,店裡下藥,扶出去,用刀殺害,故實情節就這樣,我就被判輸 BUT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有很多科學證據去質疑法官認定的”事實”,說個簡單的例如:北北身上的安眠藥劑量很低,法醫筆錄都說尚未昏迷,民事法官完全不採認,照抄刑事判決事實,說兩個都昏迷, 事實根本不符合科學證據,你說我嘔不嘔? 然後最嘔的是,事實改變了,謝改判無期徒刑,我的官司還是依照舊事實認定定讞,…..
我不知道事實可以胡亂扭曲胡亂兜?
例如社論文中拿法官的胡亂兜的判決內容 {依據店內員工(證人)郭00所證:
1.晚上七點半左右走出休息室到客人用餐區時,曾看見陳、張二人對坐,並且張翠萍整個人是坐在椅子上、頭部往右側傾倒,狀似半倒狀態,二個人都是昏昏沉沉的模樣,臉色很難看
2.晚上八點半左右,再度走到客人用餐區時,仍看到陳、張二人緊閉雙眼,好像沉睡的感覺、坐在原座位上
3.不唯如此,當時也認為陳、張二人特別晚走,覺得很奇怪、不尋常
4.對於以上的看見與不尋常感覺,並沒有任何作為或告知當在店內的呂炳宏。
BUT 明明就科學證據攝影機拍到7:19分兩位老人家走進我店內,飲品都還沒做還沒喝,而那顆安眠藥吃下去要1小時才會發作,7點半就昏了???你信?那這段證詞不是應該證明跟本不是在店裡下藥嗎??? 結果反說我沒建立通報機制?我真的不知道這是甚麼神邏輯?
其實我能理解證人也有腦袋不清楚的時候,就像金紙店老闆娘根本沒看到就亂說,我以為法官會明察秋毫,抽絲剝繭,找出真相,沒想到法官也不去認真認定事實,拿A打B,拿B打A,拿錯誤的證詞胡亂兜胡亂湊,抄來抄去為何不試著看看科學證據,在兜事實呢?
我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因果關係的恐怖?
社論內後面一段就是說下藥扶出去殺害是不可分割的因果,所以我要為最後的損害負責,白話文就是只要牽拖的到老闆,你就得賠,如果公司美工刀被帶出去殺人->賠, 開公司車路上看到仇人用力撞->賠, 基本上因為道德低落,而故意犯下犯罪案件,這些故意的犯罪殺人行為在保險上都不理賠,但開先例後延伸下去老闆應該賠不完了,如果真要防止可能真的每個員工都要帶頭戴式攝影機,我要全時監看全部員工一舉一動,包括上廁所,隱私權?誰知道你會不會在廁所做什麼事啊????
而最重要的因果都不談,如果不是三年給了謝94萬(法院認證),引起人性的貪嗔癡,這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明明是私人細故,謝做了萬全準備,是先拿藥準備衣服刀子,約來店裡,伺機而動,我們店裡被利用,卻放大到我必須要為這整件事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希望我跟家屬和解賠錢了事,如果你是我你會怎麼做??? 這根本不關我事吧~
我從來都不知道一個休憩的咖啡館,客人眼睛閉起來睡覺,員工沒報告我,這樣算監督不周?沒建立回報機制?
店裡當時是營業時間,旁邊還有一桌客人,老太太單純坐在那裏,也沒躺在地上,也沒趴在桌上,只是雙眼閉起來坐著,掃地的店員看到,不以為意,沒通知我,這樣叫我沒建立通報機制, 說真的如果店員真跑來跟我說待會會發生殺人事件,我才真的會嚇死
好比說我當晚看到裙子換褲子,我有問,但是對方用神情自若的玩笑話帶過,試問男性雇主們,你們看到女員工換衣服,你關心一下,對方神情自若定的跟你玩笑話帶過,你會繼續打破砂鍋問到底嗎? 我是自以為她是因為MC沾到來換庫子,不過重點是法官你覺得她會跟我說,我剛殺人所以換褲子尼???
到底事實真相是什麼?
我也不知道?但我以為事實真相是建立在科學證據上
不過我被判輸的”法官認定事實”一定不是真相,
陳北北在我們店裡又暱稱義式不雷縮北北來店裡5年了,每天都喝”濃縮咖啡”,五年如一日,一杯只有15CC,一口就能乾掉,最後的報告身上安眠藥為38ppm,就藥劑動力學來說,吃下1小時後100多ppm才能發揮藥效,而38ppm大概吃下10~15分鐘(而且磨粉絕對只會更快),所以法醫說”尚未昏迷”
而攝影機明明拍到7:19分到店裡,7:30應該喝到濃縮咖啡了,8:30還在店裡被看到,那濃縮咖啡都喝了一小時了,身上安眠藥劑量怎麼可能這麼低?
法官您怎麼會怪7:30的濃縮咖啡, 這完全不符合科學證據,結果法官可以都用店裡下藥扶出去殺害,來說明整個故事,便宜行事???
到底何時犯案?
先說說簡單時序
7:19 攝影機拍到兩位老人家來店裡
7:30 郭店員說看到兩人
8:30 郭店員說看到兩人
8:40 隔壁老闆看到謝跟老太太一起手勾手走過店門口,手上還拿東西
8:45 郭店員說沒看到三人
8:55 謝身上有噴到幾個泥巴(沒血跡),要同事幫她拿衣服換
10:00 打烊,大家都離開了
1:30 謝被拍到騎車離開
法醫說3點前遇害,不確定時間,身上安眠藥劑量一個為300多一個為39nm,身上各10~20多刀
結果法官認定,是8:30~8:55遇害,
然後我們質疑才不到半小時,遇害地點在135公尺外,而且有證人看到先帶一位,另一位沒看到,假設如同法官說的事實
謝可以在25分鐘內慢慢的扶兩人然後殺害兩人,各10~20刀,來回跑135公尺兩次,重點是回來時身上沒有任何血跡只有泥巴,法官都不會懷疑嗎?
請問各位柯南這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再來10:00~1:30有這麼久的時間在做甚麼?謝口供說她坐在石頭上發呆
法官你相信嗎?
原文出處:呂炳宏個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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