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棍球案】【曲棍球協會彈劾案】被政治力影響的彈劾案?
曲棍球協會彈劾案言詞辯論 時間:109年6月5日上午10點00分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
審判長:姜仁脩法官 陪席法官:林婷立法官、蕭惠芳法官、 許仕楓法官、陳欽賢法官 |
陳隆翔檢察官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偵辦曲棍球協會弊案,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認為其辦案時的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在民國108年5月間提案彈劾。這次進行了言詞辯論,快來看看雙方的論點吧!
監委:陳檢具重大違失
監察委員首先針對陳檢察官與外界所質疑的「監察權侵入偵查核心」進行說明,監委們認為這件是少數以「單一個案的辦案缺失」而提起彈劾的案子才會被放大檢視。事實上監察院一直都非常尊重基層檢察官、檢察體系的裁量空間,但是檢察官的職權畢竟不同於法官是「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仍然能夠在偵查之事後進行監督。一直以來檢察體系都把「監察院的尊重」當成「偵查核心」,監察委員認為並不是很正確的理解。
監委高涌誠並提出陳隆翔檢察官偵辦案件的違失事項,例如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當時盜刻學生印章,陳檢卻認為僅是「代刻」而並無犯意,連帶著也沒有確實扣押證物,讓李秘書長有繼續犯案的可能性。同時也未積極調查有無其他人犯案,認為陳檢早就決定好調查範圍。
並且提到在緩起訴處分書中陳檢也未交代為何認定為「代刻」而非「盜刻」,也未寫明原案爭點之刑法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若認為法律有吸收關係也應該明確記載於緩起訴書才是。
陳檢:監察院將彈劾當成政治手段
陳隆翔檢察官則回應,曲棍球協會李秘書長已經就其他罪名認罪,而代刻印章的部分尚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所以並無認事用法的問題存在。並認為這是監察院利用職權進行政治迫害,因為這是前立委段宜康委員之陳情才作調查,也曾說要用彈劾他來重啟原案件的再審,顯見真正的目的根本不是「調查違法失職」,陳隆翔甚至以「恫嚇」來形容當初監委高涌誠對其約詢的態度。
陳檢並反過來認為高、蔡兩位監委應該要以《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8條的規定進行迴避,因為他們執行職務已有偏頗之虞。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
第 8 條
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批辦人民書狀、調查案件或審查糾舉案、彈劾案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五、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法務部代表也認同陳隆翔檢察官的言論,並補充在實務上因為緩起訴並不同於判決書,緩起訴身為一個處遇行為,在處分書上並不會將法律吸收關係等論理全部記載,所以陳檢當初的作法並無缺漏。
雖然監委高涌誠不斷強調,本次彈劾純粹是針對檢察官的職務上違失,而且是由於向台中高等檢察署、彰化地方檢察署提出質疑,檢察署卻仍然以陳檢的答辯為基礎認為「無違失」,監察院才不得不行使彈劾。但是陳隆翔檢察官則認為監察院一直不斷將違失的部分侷限在「扣押印章」等枝微末節,根本就是戴上政治的有色眼鏡後所產生的意見,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顯然彈劾是有其他政治目的存在。
庭末審判長諭知,本案將於6月30日宣判審理結果,最終的結果到底會是如何呢?就讓我們靜待法院的判決,屆時再讓《法操》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