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泰國法專欄】大麻
文/朱麗蕊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顧問、泰國律師、台大法研所就讀中)
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毒品定義如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比較具有爭議的為第二級毒品大麻,因爲能作為醫療大麻使用,美國有許多州皆以開放醫療大麻使用,大麻中的大麻素(THC)被證實能有效舒緩特定病症,例如:緩解化療後的噁心嘔吐症狀,以及改善因愛滋病造成的惡病體質所產生的食欲不振,緩解多發性硬化症的肌肉僵直症狀等應用。
泰國在2018年政府將開放《1979年麻醉品法》中羅列的 102 種二級毒品合法持有與販售,成為東南亞第一個將醫用大麻合法化的國家,新法上路後,政府將授權政府組織、核准通過的藥局和醫療人員如藥師、獸醫和牙醫等持有這些毒品。但持有者只能以醫療用途、學術研究與對政府有益之用途販賣。
泰國政府也將陸續開放北部6省特定區域種植大麻,主要供紡織使用,也可用於製藥、化妝品及食品,試種3年後會檢討成果,若成效良好,可能考慮允許私下種植。
泰國境內現在公部門接續成立大麻診所,泰國政府計畫未來開設77間大麻診所,並且分布泰國各大區域,除了看準大麻藥效,也看好龐大的經濟潛力。以亞洲地區的藥用大麻市場來說,預估2024年將達到58億美元的價值,換算上看台幣18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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