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專欄】【不動產法律】天然富源可以登記嗎?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homas Strandebø)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政大地政研究所在職專班,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移轉不動產需要登記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已經可以算是一般的常識,而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可見土地應該是屬於不動產的一種,那土地又是指什麼?《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所以土地應該包括水、陸和天然富源。可是水、陸和天然富源又是什麼?
每一筆土地的真正意義應該是特定的地表範圍上下延伸的空間所以水、陸較好理解,指的就是水地和陸地。因此被水覆蓋的地表仍屬於土地之範疇,只是在實務上不容易在水地上進行測量,像在日月潭上要進行測量,以將日月潭湖面進行劃分成數筆地號,可能有實際難處。也因為如此,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資料,似乎也欠缺水地的地籍資料。
陸地,就是大家很熟悉的部分了,畢竟大家都習慣「腳踏實地」,對陸地的利用也幾乎是生活形態的重心,地政機關的地籍資料也幾乎都是陸地。
至於「天然富源」,就有很大爭議了。《土地法》教科書中多稱「天然富源」是像陽光、空氣、熱力等天然力。首先陽光日照充足是富源,那雨水充沛是富源嗎?地熱是一種現象,那要如何界定其範圍?因為土地就應該可以辦理登記,既然土地法說「天然富源」是土地的一種,那應該就要可以辦理登記,可是大家有聽過陽光充足或雨水充沛或是地熱現象去辦理土地登記嗎?
要辦理登記就要界定範圍,陽光充足或雨水充沛或是地熱現象根本就無法界定範圍,因此根本無法辦理登記。所以進一步來說,《土地法》說「天然富源」是土地的一種,在法律體系上很可能是一項錯誤!
而且有些《土地法》教科書中還從《土地法》第1條規定內容來強調《民法》和《土地法》關於「土地」的意義不同,似乎用以強調《土地法》的重要性云云,更是讓人不禁眉頭一皺。國家的法律體系應該具有一貫性和一致性,《民法》和《土地法》中對於「土地」硬要做不同解釋,只是徒生困擾而已,對於社會進步有幫助嗎?對於依法行事有幫助嗎?
土地的核心就在「空間」,所謂天然富源只應該是特定空間中的現象或物質而已,根本不應該被認定為土地。如果天然富源真的可以算土地,那大家可以去請教地政事務所,天然富源要如何辦理土地登記?看看地政事務所會怎麼回覆?
簡之,《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仔細去深究,就會發現似乎問題頗大,也無法在法律體系中做一致的解釋和適用,因此修改《土地法》第1條,應該是健全與土地相關的法律體系所必要的工作了。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政大地政研究所在職專班,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移轉不動產需要登記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已經可以算是一般的常識,而依《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可見土地應該是屬於不動產的一種,那土地又是指什麼?《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所以土地應該包括水、陸和天然富源。可是水、陸和天然富源又是什麼?
每一筆土地的真正意義應該是特定的地表範圍上下延伸的空間所以水、陸較好理解,指的就是水地和陸地。因此被水覆蓋的地表仍屬於土地之範疇,只是在實務上不容易在水地上進行測量,像在日月潭上要進行測量,以將日月潭湖面進行劃分成數筆地號,可能有實際難處。也因為如此,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資料,似乎也欠缺水地的地籍資料。
陸地,就是大家很熟悉的部分了,畢竟大家都習慣「腳踏實地」,對陸地的利用也幾乎是生活形態的重心,地政機關的地籍資料也幾乎都是陸地。
至於「天然富源」,就有很大爭議了。《土地法》教科書中多稱「天然富源」是像陽光、空氣、熱力等天然力。首先陽光日照充足是富源,那雨水充沛是富源嗎?地熱是一種現象,那要如何界定其範圍?因為土地就應該可以辦理登記,既然土地法說「天然富源」是土地的一種,那應該就要可以辦理登記,可是大家有聽過陽光充足或雨水充沛或是地熱現象去辦理土地登記嗎?
要辦理登記就要界定範圍,陽光充足或雨水充沛或是地熱現象根本就無法界定範圍,因此根本無法辦理登記。所以進一步來說,《土地法》說「天然富源」是土地的一種,在法律體系上很可能是一項錯誤!
而且有些《土地法》教科書中還從《土地法》第1條規定內容來強調《民法》和《土地法》關於「土地」的意義不同,似乎用以強調《土地法》的重要性云云,更是讓人不禁眉頭一皺。國家的法律體系應該具有一貫性和一致性,《民法》和《土地法》中對於「土地」硬要做不同解釋,只是徒生困擾而已,對於社會進步有幫助嗎?對於依法行事有幫助嗎?
土地的核心就在「空間」,所謂天然富源只應該是特定空間中的現象或物質而已,根本不應該被認定為土地。如果天然富源真的可以算土地,那大家可以去請教地政事務所,天然富源要如何辦理土地登記?看看地政事務所會怎麼回覆?
簡之,《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仔細去深究,就會發現似乎問題頗大,也無法在法律體系中做一致的解釋和適用,因此修改《土地法》第1條,應該是健全與土地相關的法律體系所必要的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