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母親殺子案審理程序Day1—鬱症不影響辨識、控制能力嗎?

  • 2023-08-16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北地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審理程序 Day1

時間:112年8月15日 09:00

審判長:蘇楊旭

受命法官:洪振峰

陪席法官:施建榮

地點: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

檢察官:王凌亞 郭智安 林亭妤


這起母親殺子終於也進入到審理程序,也是法操第一次跟庭到國民法官親自參與審理的部分(可先看準備程序文章,連結附於文末)。此案檢方依違反殺人罪及兒少權益保障法起訴被告,被告雖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但辯護人仍主張適用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第62條(自首)、第59條(情堪憫恕)等減刑事由,這也成為本次審理主要的爭點。

 

開場陳述時檢察官為了國民法官蒞庭也有特別準備,除了介紹團隊、以投影片講解並舉例刑法第19條之內容,並以綽號「睿睿」稱呼被害者侯童;辯方則表示這起悲劇是由許多原因綜合所造成的,像是蹺蹺板一樣,被告被各種因素抬起來,自己卻無法脫身。

 

接下來檢方出示證物,從現場照片、屍體解剖報告、報警筆錄等可知,當時是因為侯童多日未到校,被告又不願讓告訴人(前夫)帶走小孩,因此才報警破門並發現侯童已陳屍在家中,被告也有自殺的跡象。而從法醫報告得知,侯童是被外力堵住口鼻而窒息死亡,明顯是他殺。

 

另外提示被告的遺書,內容提到缺乏家人的認同、工作遇到挫折、前夫對婚姻不忠等問題使她身心出現問題,以及侯童是唯一不會嫌棄她的人等等。再提示侯童老師的證詞及與被告的訊息記錄等,可看出在事發前被告還在邊修改遺書、邊向老師請假。

 

檢方認為以上證據顯示,被告於案發前仍具有清楚的敘事能力及清楚死亡的意義,並有應對(老師)、編造合乎邏輯謊言的能力,說明她其實仍具有控制及辨識能力。

 

辯護人則表示,被告於案發前已罹患重度憂鬱症、一心求死,無心力以真實情況面對請假、小孩課業等問題。而根據樹林分局偵查報告,被告亦坦承自己有以美工刀自刎,此證據再加上遺書,應可證明被告符合自首得減刑之要件。

 

下午,檢方首先提示在偵查期間地檢署主動請萬芳醫院進行的精神鑑定資料,由醫師、社工師、心理師以會談方式進行。鑑定意見表示被告因為家庭、經濟狀況而有重鬱症,但是在會談時語言清楚、講話合乎常理,沒有發現幻覺式行為,並清楚殺人將造成死亡結果與後續法律後果。因此認為重鬱症並未影響其邏輯判斷能力,辨識及控制能力正常。

 

辯護人接著表示,萬芳醫院的鑑定也顯示,被告其實在10年前與2、3年前都有自殺企圖,並因為原生家庭壓力、債務問題、最親近的祖母過世等原因產生重鬱症,帶來負面思考模式而有利他主義的殺子行為(認為殺死小孩是為了他好),且犯案後自己死意也非常堅決。被告雖然發現自己精神可能有狀況,但仍缺乏病識感,沒發現生活行為已被鬱症支配,被醫院認定仍處高自殺風險。依土城醫院與台北醫院的病歷資料,案後入院治療一個多月後,還是處於重鬱狀態。

 

接著檢方詰問證人—萬芳醫院的吳佳慶醫師,吳醫師首先解釋鬱症並不會影響IQ,但會對情緒帶來影響並可能連帶影響記憶及產生幻覺、妄想。

 

以此案而言,被告的鬱症影響其犯案的原因,可能因此產生利他主義或報復前夫的殺人行為(但不能完全確定)。但因為在鑑定晤談時被告的邏輯清晰,認為被告與犯案當時雖然有重鬱症狀,但沒有因幻聽或妄想左右其行為,辨識及控制能力並未受影響。並再解釋重鬱症會產生被告的自殺行為,之後可能再衍生出其對小孩的處置方式,但鬱症與殺人行為的關係並不是100%有關聯。

 

辯方雖於反詰問時問到,鑑定時距離事發多個月,是否會有誤差?但吳醫師提到當時已以最嚴重的狀況來考量。經過閱讀就醫紀錄於反詰問後,醫師表示對於鑑定報告的結論還是沒有改變。

 

今日國民法官並未就案件事實或鑑定相關內容提出意見,這次審理程序將連續進行3天,法操也將每日都為大家帶來第一手的資訊,我們明天見!

第二次準備程序:【國民法官法庭】母親殺子案—無須再行精神、量刑鑑定
第一次準備程序:【國民法官法庭】母親殺子案—國民法官的時間與精神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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