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全台第一案審理程序day2——開庭節奏雜亂的一天

  • 2023-12-26
  • 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地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    

第二次審理程序

時間:112年12月26日 09:30

審判長:唐中興

陪席法官:陳培維

陪席法官:李怡真
國民法官1號至6號

地點: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用法庭(二)

檢察官:張凱傑 黃芝瑋 陳隆翔

 
文/法操司想傳媒
 
審理程序來到第二天,預計今天都將進行對證人的交互詰問。不過一開庭被告辯護人即就昨日吳員警作證部分提出意見,由於昨日吳員警表示曾到地檢署作過「證人準備」,但又拿出辯護人認為沒看過的證據,因此主張檢方違反國民法官法第53條細則第131、13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應依國民法官法第5758條規定及時開示檢方於證人準備過程中的所有資料。
 
檢方則回答,證人準備是施行細則所賦予的義務(施行細則第138條),且僅是替證人進行訴訟程序、相關權利義務以及認識環境等說明,與證據調查無關。審判長則表示,這部分之後合議庭會再進行審酌。
 
證人交互詰問:案發現場對面房客
 
早上先進行詰問的是案發現場——被害人施男租屋處的鄰居吳男。經檢方主詰問,吳男表示案發時他剛好在打掃,聽到斜對面施男住處房間木門發出撞擊聲且疑似有人爭吵,走出房門側耳傾聽後聽到「讓我走」「你坐這裡、你坐下」兩句較清晰的對話,之後也將此事傳訊息告知房東兒子。
 
再由辯護人反詰問後,吳男表示他當時在走廊上停留約5到10分鐘都沒有看到其他房客走出來,之後雖有看到被告黃男倉皇走出房門,但並未看到施男房內情況。而對於之前聽到的對話,吳男表示無法明確分辨是誰說哪句話。
 
檢方再行覆主詰問並開示偵查時的筆錄,筆錄中鄰居吳男提及他認為聽到的對話是「命令語氣」。審判長亦詢問證人是何種命令口吻?吳男表示類似請別人做事但沒有加「請」字的感覺,所以認為是命令口氣。審判長繼續提問後,也再提到與對門鄰居間的走道僅有一公尺、租屋處隔音不佳、看到被告從房間出來時有與他對看一眼,但無其他互動等。
 
最後辯護人提出意見,因為證人當時完全沒看到案發房內景象、對聲音是誰發出的也無法辨識,加上當天沒有其他房客發現異狀等理由,認為鄰居吳男證詞的證據能力不足。
 
證人交互詰問:救護人員
 
下午第一位進行詰問的是當天於現場進行救護的人員陳男,於檢方進行主詰問時提到,當天是接獲勤務指揮中心的指示到現場,看到被害者施男時已經沒有意識、摸不到脈搏且身體已呈現冰涼、下顎僵硬,之後將被害者搬上救護車並送往醫院。
 
辯護人反詰問時確認,證人專職於緊急救護,且當天到急救現場前對於現場狀況完全不知情。於審判長詢問時,再次確定證人到場時第一時間即評估被害人沒有呼吸心跳,並在現場實施CPR、車上靜脈輸運給藥、傷患到院前都沒有恢復呼吸心跳。
 
最後辯護人意見,則認為提到法醫學部分,由於證人不具相關專業能力應沒有證據能力。
 
證人交互詰問:雙方友人
 
今天最後一位接受詰問的證人是被告黃男與被害者施男的黃姓友人,證人就檢方進行主詰問時表示,他們同處於直銷集團,證人是施男的上線、而施男又是黃男的上線。就證人的觀察,黃男與施男一開始相處融洽,但幾個月後開始出現口角、施男逐漸對黃男感到厭煩。但黃男為挽回雙方過去和睦的關係,仍不斷想找施男談話,後來甚至出現去施男住處、工作地點等待的情況。雖然證人提醒過黃男,若持續類似行為施男可能會選擇報警處理,但黃男卻講「如果要傷害他(施)的話,根本不會讓他有打電話報警的機會」。
 
由於直銷更上線的長官有發現黃男行為愈顯偏激,所以安排施男搬去證人家中住,也因此案發前一天施男才未回家,隔天返家拿衣物時發生憾事。
 
辯護人進行反詰問時,證人提到在黃男剛加入直銷團隊時施男常給予他生活上的照顧,而在黃男行為日見偏激後,直銷上線長官有安排其去接受心理諮商,並要求黃男在接受治療期間暫停直銷課程及活動。
 
國民法官對黃姓證人提出首次問題,問他是否知道公司有幫他安排幾次心理諮商?但證人表示這是更上線的人員安排,自己並不清楚細節。
 
不斷的異議,嚴重打亂開庭節奏?
 
在今日交互詰問的過程中,檢辯雙方依舊不斷就對造的提問有所異議,導致審判長在開庭途中以及今日審理程序結束前皆諭知兩造,認為他們不斷的異議已經嚴重影響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投入程度以及心證的形成。許多不影響大局理解的異議其實沒有提出的必要,請兩造再行斟酌。
 
今日程序結束前,被告辯護人再度就本文第一段「證人準備」過程中的資料再度向法院聲請證據提示,檢方也再度表明這是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給予的義務,與證據調查並無關聯。最終合議庭當庭裁定,認為證人準備與本案證據沒有關聯,辯護人的異議無理由,再度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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