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陳皓揚虐貓案】私行暴力就是正義嗎?小心成重傷害罪現行犯

  • 2016-08-31
  • 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因大橘子一案而遭起訴的台大生陳皓揚,於8月16日在北院開庭,在諭知交保後,步出法庭時,被守候在北院門口的大批民眾群起圍毆,使得一旁的法警也無故受到波及。

《法操》相信,沒有人會樂見這些可愛、沒有反抗能力的小動物被虐待,違法的人,自然應該受到相對應的法律制裁。但因為本案目前剛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在靜待判決結果的同時,《法操》想跟大家聊聊在圍毆事件發生後,除了讓部分群眾洩憤外,我們還可以思考哪些東西:

人證物證俱在,還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嗎?

開庭時,面對法官的訊問,陳皓揚均認罪。報導也指出,陳皓揚針對證人的證述、監視器畫面、警方的筆錄、解剖報告書等相關證據,都表示無意見。

有些民眾可能會認為,既然如此,本案應就沒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因為人證物證俱在,被告也坦承犯行了,這就是有罪了嘛!尤其是監視器畫面,人有可能會說謊,但物證總不會說謊了吧!但《法操》也請各位藉由本案來想想:事實真的是「眼見為憑」嗎?

根據相關報導,我們可以了解,監視器畫面拍到的是陳皓揚騎U-bike棄貓屍的部分畫面,車籃裡的東西無法清楚看見,而是被告自己坦承車籃裡裝的是貓屍。因此,如果是有另一個人殺貓,而陳皓揚只是單純協助棄貓屍,也是一種可能的真相。

因此,《法操》希望關心司法議題的朋友,能了解:雖然物證不會說謊,可是物證也不會說話,正是因為如此,我們也可能會因為物證的片面訊息而有所誤解,所以,我們才需要有「無罪推定原則」。在本案中也一樣,在被告還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任何人都不該武斷地在被告身上貼上有罪的標籤。

檢察官怠忽職守,國家法治遭踐踏

在台北地方法院前面,等同於在台北地檢署的前面,結果光天化日下,就直接上演群眾暴力而涉及犯罪的戲碼,令人質疑,坐在辦公室裡的眾檢察官們,怎麼沒有一個人出面處理呢?

刑事訴訟法中,要求檢察官應該在知道有犯罪嫌疑時,要立即開始偵查。但我們卻常常看到,當社會矚目的案件發生時,追打嫌犯的畫面總是一再上演,而檢察官卻沒有任何行動。

《法操》也呼籲檢察官們,應該更主動地展開犯罪偵查,已知有暴力行為在眼前發生,就該積極承擔職責,否則國家法治就只能在群起激憤下,被輕易犧牲。

私行暴力絕非正義,別一時激憤也成施暴者

而從當天的報導中,也可以看出,陳皓揚真的是被民眾痛毆,不但被扯髮、拉衣、勒脖、揮拳,甚至有民眾戳他的眼睛。這樣具有攻擊性的行為,恐怕已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現行犯了,如果是戳眼睛的話,則已涉犯了同條第2項的重傷害罪,是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

我們完全可以理解民眾憤怒的心情,我們也同樣認為虐殺小動物的行為非常殘忍,但私行暴力就是實現正義嗎?如果真是如此,每件犯罪,我們都可以直接動用私刑,哪還需要法律條文跟執法機關呢?

況且,我們也不知道,是否有人只是藉著為受難動物發聲的機會,來實現自己的犯罪行為呢?因此,《法操》也要再一次提醒民眾們,無論任何案件,都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失控,反而誤觸法網,使自己也成為施暴者,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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