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履歷有誤甚至造假可逕自開除嗎?

  • 2025-06-01
  • 小賀老師
圖/取自flickr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TVBS/女做8個月控遭逼簽「自願離職」公司駁:先造假

C小姐去年9月入職北部一間科技公司,5日突然被約談表示,資料表上的工作經歷有錯,C小姐解釋誤會寫成總年資,承認自己有錯但質疑公司,為何入職這麼久才發現,並強調公司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單」,原因還要選「職涯規劃」。

不過看到資料表下方的欄位,確實有提到若資料非屬實,公司確實可以拒絕入職或解聘,實際詢問該公司表示,勞方資料的確有誤,與何時發現無關,其實需要進行懲處,但考量對方未來規劃有提出方案選擇,勞方後續自行選擇因生涯規劃自願離職,完全沒有強迫之意,並按照合約內容辦理,當下也有與對方充足溝通,後續會與勞動局一同調解。

履歷有誤甚至造假可逕自開除嗎?

勞基法雖明文: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1項1款),但

1.是否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要將各項錄取標準做綜合考量,而非僅憑"工作年資誤植"一項即判定構成;

2.是否構成「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這必須由雇主提出證明,證明因C女"工作年資誤植"造成公司有受損害之虞。

3.再者,倘雇主認為C女之"工作年資"至關重要,本得於C女到職後儘速核實確認其內容真偽,然雇主卻於C女任職超過半年且雙方有爭議時,方以此事由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很難不令人懷疑另有原因要C女必須離開。

可參考彰化地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判決,就可以了解不能單以「某項」履歷不實即作為解雇處置,而且拖太久才主張履歷不實將更不容易構成"受有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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