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沒幫他保勞健保!工讀生外送出車禍無法請領職災補償 雇主負災補償責任

  • 2025-06-15
  • 小賀老師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vagabondblogger)

自由時報/外送出車禍1原因無法請領職災補償 老闆包5千「慰問」:我不是加害人

陳姓工讀生去年1月5日於台南的丹尼披薩打工,時薪185元、每月保障140小時、保障工資2萬5900元。但他工作才剛過一個月,同年2月7日外送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右側脛骨平台與股骨頭骨折脫臼,住院8天、需專人照護並休養3個月,僱傭關係在同年的5月7日終止。黃姓老闆包了5,000元慰問金就把他踢出工作群組,他要請勞保理賠時,才得知老闆沒有替他保勞、健保,導致他無法請領職災補償,雖然黃老闆強調,自己不是車禍的加害人,但台南地院認為,雇主依法要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判賠22萬元及補提勞退金,全案定讞。

文/法操司想傳媒

由這個案例可以發現,黃老闆踩到了以下三個誤區:

一、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職災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基準❌

雇主主張陳男是工讀生,上班時間不固定、也不是每天都上班,以2/7事發前1日薪資833元(185元 X 4.5小時)作為計算基準過高;然而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施行細則第31條)。因此法令規定本就應以事發前1日正常工時工資計算職災期間薪資補償金額,而非平均工資。

二、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以「健保給付」為限❌

雇主認為陳男可以使用健保醫材,自費項目的特殊材料費161,765元不屬於必要醫療支出;但台南市立醫院函覆表示,陳男使用的鎖釘式骨板與自體血小板注射為自費項目,無健保對應醫材,具促進癒合效果,屬於醫療上必要的支出,自得請求雇主補償。

三、其他已獲損害填補之金額,「可以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雇主主張他不是車禍加害人,而肇事者已與陳男和解並承諾支付40萬元,應視為損害填補,雇主不用再負補償責任;不過,職災補償是雇主依法應負的法定補償責任,與第三人依民法應負的侵權賠償性質不同,不得抵充,即便陳男另獲40萬元和解金,也不影響他向雇主請求醫療與工資補償的權利。

千萬不要嫌麻煩,員工一到職就應立即投保,一旦未立即投保"職災保險",除了可罰2~10萬元以外,員工發生職災事故的補償責任通通跑不掉,省銅板的錢花數萬數十萬的錢!

除了上述強制的職災保險要投保以外,公司如果有跑外面的外送/業務同仁、或是高風險的營造產業,最好額外規劃商業保險的「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職災險」,確保不幸發生重大事故時有足夠金額可以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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