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罵妻子「廢物」法院判離婚,什麼情況下可以提離婚?

  • 2025-09-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維持婚姻需要伴侶雙方共同努力,若有一方不願繼續努力,或是長期忽視對方,在某些情況下就很有可能構成離婚事由,法院可以裁判離婚。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一名人妻不堪婚後,遭先生罵:「廢物」、「女人就是要給人幹的」等言語羞辱,還常不戴套硬上,害她被迫裝避孕器,身體因無法適應避孕器,多次開刀,致陰道受損,痛苦不堪,憤而訴請休夫。士林地院認為,夫妻間感情已嚴重破壞,判准休夫。
 
有哪些情況構成法律上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是離婚事由的法律規定,包含: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款的重婚指的是已有婚姻關係卻再與他人結婚。第二款的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包含外遇、劈腿,或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等。第三款的虐待:包含身體上的暴力或性虐待、精神上的恐嚇辱罵。第四款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血親虐待自己或自己的直系血親:例如虐待父母、祖父母或子女。
 
另外,第五款的惡意遺棄:包含惡意拒絕同居或無正當理由分居。第六款意圖殺害:對另一方生命造成威脅。第七款的不治惡疾:指具有傳染性、且一般人難以接受的疾病。第八款的不治精神病:經專業鑑定為無法治癒,且嚴重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例如思覺失調、嚴重躁鬱症等。第九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失蹤、無法聯繫,也不知生死。第十款的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須經確定判決後方可適用。
 
此外,條文第二項另規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時,受害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回到新聞事件,先生常罵她三字經、廢物或「女人就是要給人幹的」羞辱她,讓她承受極大痛苦,且常未戴套硬來,害她須進行藥物流產,無奈裝避孕器避孕,身體因無法適應避孕器多次開刀,陰道多次發炎、子宮受損,讓她身心俱疲,最後法院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請准兩造離婚。
 
之所以有離婚制度,主要就是要保護婚姻中弱勢的一方。當婚姻因法定事由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繫時,透過離婚程序解除婚姻,才能保障當事人的人格尊嚴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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