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小教室】電子鎖被誤認為監視器?從「貓眼事件」談居家隱私問題

  • 2025-09-2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人為了安全,會在家門口安裝設備,例如電子鎖、貓眼或監視器。但這些設備若被誤認為具有監控功能,或實際拍攝到他人活動範圍,就可能引發「隱私權是否受侵害」的爭議。

根據新聞報導,新竹一名黃姓男子懷疑鄰居大門的電子鎖貓眼會拍到自家門口,認為侵犯隱私,竟在今年1、2月間連續67次用貼紙把對方門上的「鏡頭」貼住。鄰居不堪其擾提告,新竹地方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黃男6000元。但沒想到,黃男3月又重複貼了36次,再被罰5000元。

黃男以為自己是在「保護隱私」,卻用錯了方法——他多次以貼紙封住鄰居的電子鎖,因此被法院認定為擾人安寧的滋擾行為,最後遭到處以罰鍰。

那如果是監視器,能不能裝?

如果鄰居在大樓的公共空間裝設監視器,原則上可以不同意,因為大樓的樓梯間、走廊、電梯口等屬於「共用部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凡涉及共用部分及其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都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者由全體住戶授權管理委員會處理,所以並不是任何一個人都能私下決定裝設監視器。也就是說,就算監視器不是直接對著你家,也沒有立即侵害隱私,但因為安裝行為本身沒有合法程序基礎,其他住戶依然有權提出異議,甚至要求拆除。

何謂合理隱私期待?
 
所謂合理隱私期待,用白話講就是人在某些情境下,合理地期待自己不會被他人監控、蒐集資訊。例如你在自家房間休息、唱歌,或在陽台晾衣服、乘涼時,你自然會認為這些行為不應該被鄰居長時間透過器材監視;但如果你在車水馬龍的大馬路上又唱又跳,或是自己將影片上傳到公開的社群平台,那麼你就不能再主張有隱私的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公共場所活動,也不代表完全失去隱私權,例如一般人走在街上,雖然會被他人短暫看到,但仍有權期待不會被某個人持續地跟拍或用器材竊聽,否則仍可能構成對隱私的侵犯。
 
在憲法層次上,雖然《憲法》本文並沒有直接寫明「隱私權」,但大法官早已透過《憲法》第22條的概括條款,將隱私權解釋為人民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如果鄰居安裝的監視器長期、固定對著你家大門或陽台,導致你的日常作息、家庭聚會或生活習慣完全曝露在鏡頭之下,那就可能構成對憲法所保障隱私權的侵害。
 
過去也曾有案例,住戶抱怨監視器使得她的家庭生活無時無刻被監控,這種狀況就是「合理隱私期待」被侵害的具體例子。
 
法操建議各位讀者,若設備外觀像鏡頭,可主動告知鄰居用途(例如電子鎖、貓眼等),也盡量避免直接正對他人屋內。而擅自用貼紙貼住他人設備鏡頭的行為不僅會造成鄰居的不安,也非正確的解決方法,若有認為對方侵犯隱私的疑慮,也應該尋找管委會或警方協助,以理性的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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