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民事訴訟將來要強制律師代理?!

  • 2018-05-14
  • 蔡正皓(台大法研所畢,現為律師)

司法院5月11日發布新聞稿,針對民事訴訟法提出修正草案,主要集中在強制律師代理和再審兩個規範的修正。據司法院新聞稿所稱,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為了達成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那麼司法院這次的修正草案究竟改了什麼?可能帶來什麼影響呢?本文以下將簡易評析。

擴大強制律師代理

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下,當事人打民事官司,原則上是不需要找律師的,只有在特定幾種案件下,才會強制要求當事人找律師(最典型的就是第三審上訴)。而在司法院的新修正草案中,將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的範圍,也就是說,強制要求當事人找律師才能打的官司變多了,包括以下幾種案件都會變成強制律師代理:

  1.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3所規定的集體訴訟,例如基於公共安全事件,眾多受害者一起向公司提出賠償訴訟的情形。
  2. 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也就是非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涉及財產金額在500萬元以上者。
  3. 第二審通常訴訟程序案件,涉及財產金額在150萬元以上者。
  4. 通常訴訟程序的再審案件。

強制律師代理案件如果沒有找律師的話,法院會先要求當事人補請律師,在此之前,當事人自己做的訴訟行為原則上都沒有效力。如果當事人聽從法院的要求而補請律師以後,律師可以追認當事人之前自己做的訴訟行為,只要律師追認以後,這些訴訟行為就會生效。

而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做的行為,都會跟當事人綁在一起。就算律師是因為故意或過失而做了錯誤的行為(例如未經當事人同意而答應和對方和解),當事人也必須自負其責。

同時,這些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類型,也仿照現行法的第三審上訴規定。律師費會計入訴訟費用,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請了律師並打贏官司以後,律師費也可以加進對方應該賠的錢裡面。但是這個要求對方賠的律師費金額是有上限的,並不是當事人付了多少律師費,對方就必須照單全收。

簡評:訴訟的雙重障礙、反客為主的律師?

修正草案預計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的範圍,使得愈來愈多案件變成不請律師不行。之所以要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範圍,司法院的理由是因為民事訴訟具有高度法律專業性,大部分非法律專業的當事人可能難以勝任,一方面難以妥善藉由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可能因為因為不擅訴訟流程而拖延審理時程、浪費司法資源。

但眾所周知律師費並不便宜,而民事訴訟又不像刑事訴訟有指定辯護制度(也就是在當事人有低收入戶、精神障礙、原住民等身份時,法院會直接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當事人打訴訟,而不會向當事人收取律師費)。雖然律師費可以當作訴訟費用的一部份,在勝訴後要求對方償還,但「請律師」終究會成為當事人打官司的門檻。那麼律師強制代理的新制度,是真的能達到司法院所宣稱的「保障當事人權益」、「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效果?還是反而阻礙了一般人民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紛爭、爭取權利呢?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把司法院採取強制律師代理的邏輯理解為:「訴訟案件大多很複雜,所以強制要求當事人請律師來協助。」所以例如只討論就法律問題審查的第三審、涉及法律要件與解釋的再審之訴會採取強制律師代理,並不難理解。但我們可以發現,強制律師代理與否的標準,還有很大部分會取決於案件涉及的金額。而案件涉及金額的大小,是否必然與案件複雜程度成正比?其實不無疑問。在法律規定下,金額愈大的案件,法院會徵收愈高的裁判費。如果再加上強制律師代理的規範,似乎就會和裁判費規定合在一起,形成大金額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雙重障礙」。

更甚者,按照司法院的草案內容,當事人自己做的訴訟行為要經過律師追認或陪同才會生效、律師做的訴訟行為效果都會直接歸屬到當事人、律師的故意過失也會被當作當事人自己的故意過失,頗有「律師才是案件主角」的感覺。但當事人終究是實際經歷案件、也是承受裁判結果的人。那麼在司法院的草案規定下,當事人在訴訟中幾乎是被律師給綁住,或許也會導致律師反客為主的疑慮。

再審門檻的修正

司法院草案另一個主要的內容,是再審規範的修正。因為這部分的修正涉及比較法律解釋的專業,以下就改用例子來說明:

  1. A在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中委任了B當他的委任律師,但B實際上沒有律師資格。這個情形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的「未經合法代理」,現行法下A可以在案件確定後聲請再審。但司法院草案下,如果A在訴訟進行時就知道B沒有律師資格,也沒有因此爭執此事,那麼就不能聲請再審。
  2. C要對D提起民事訴訟,但向法院聲稱不知道D實際居住的地方,法院經過調查後也不知道D的實際所在地,所以相關的文書和通知都採取公示送達的方式。在現行法下,D之後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6款的「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提起再審。但在司法院草案下,只有在C是明知D住所卻故意向法院聲稱不知,或是C因為重大過失而不知道D住所的前提下,D才可以聲請再審。
  3. E對F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同時提出一份F與E的Line對話截圖,顯示F在對話中承認自己願意賠償,但法院在審判時卻忽略了這份證據。這種情形屬於現行法497條的「重要證據漏未斟酌」,只有在不能上訴第三審的狀況下,才可以提起再審。而在司法院草案下,無論是什麼類型的案件,都可以以此為原因聲請再審。
  4. G在民事訴訟中被法院依某條規定判決敗訴確定,但該條規定之後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失效。在現行法下,除非G自己就是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當事人,否則不能聲請再審。但在司法院草案下,G可以聲請再審,但前提是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至於究竟是什麼條件,司法院在這次的新聞稿中並沒有說明。
  5. H在民事訴訟中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H認為在這樁民事訴訟存在三個瑕疵,足以聲請再審。但基於策略考量,決定先只以其中一個瑕疵聲請再審來「試水溫」。司法院草案禁止這種「分散聲請」的做法,如果H用其中一個瑕疵試水溫失敗,那麼就不能再以其他瑕疵繼續聲請再審。換句話說,司法院草案要求當事人,如果確定判決的審理程序有許多瑕疵足以聲請再審,就應該在同一個再審聲請裡一次全部列出,不能一個一個分開來請求。

以上,便是這次司法院就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新聞稿內容概述與簡評。民事訴訟或許不像刑事案件那麼吸引大眾目光,但卻與我們的生活更加息息相關,而司法院這次對民事訴訟的變革並非結束,相信未來還有許多直得我們關注的修法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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