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亞泥爭議|原住民的勝利 ─北高行駁回亞泥礦業權展限
2019年7月1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簡稱北高行)針對「亞泥礦業權展限案」作出判決,撤銷經濟部對原告等人的「訴願決定」及撤銷核准參加人(亞泥)系爭礦權展限之申請的「處分」。此一判決的作成,被視為原住民基本法「諮商同意權」具體落實。
為什麼居民可以針對經濟部與亞泥間的行政處分,提起訴訟?而北高行的判決理由為何?
本案爭議為何?
亞泥擁有花蓮縣新城的大理石礦「採礦執照」,原將於2017年11月22日屆滿,於是向經濟部礦業局申請展限,經濟部於2017年3月14日通過亞泥展限聲請,有效期限至2037年11月22日止。
本案的原告以此展限處分,將會影響生命、身體、財產及居住安全權利與法律上利益之損害為由,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為什麼居民可以提告?
法院認定展限處分符合礦業法
根據新聞稿,北高行認為亞泥的展限是符合礦業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展限規定,並沒有礦業法第第27條第5款及第6款等法律或主管機關禁止採礦的情形。
展限既然符合礦業法,為什麼還被撤銷?
由於經濟部在作展限處分時,未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程序有瑕疵,應予撤銷。
就算祖先已經同意也沒用!
根據媒體報導,徐旭東曾在亞泥的股東會上對抗議人士表示,「你今天你的祖宗已經同意做這些事情」。但祖宗同意時,並沒有原住民基本法的制定。
而依照北高行的見解,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制定,在該法制定前,原住民族或部落,無從在原本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表示意見,自應於礦業權展限申請時給予其等表示意見之機會。
故即便當時祖先已經同意,在展限申請時,主管機關還是需要依法律正當程序,給予此時的原住民族或部落表示意見的機會。
過去針對礦業展限是否需要徵求原住民的諮詢同意是有爭議的,本案肯認在原住民基本法上未制定前取得的礦業權,在展限時應經原住民的諮詢同意;而本案也是我國第一件,因未取得原住民的諮商同意而遭撤銷的行政處分。《法操》也支持本案的判決,讓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能落實於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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