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管中閔懲戒案|管中閔有被針對嗎?

| 管中閔公務員懲戒案言詞辯論程序 | |
| 時間:108年8月19日下午2:30 | 委員長(審判長):石木欽
委員:廖宏明、吳景源、張清埤、黃梅月 |
|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 |
台大校長管中閔遭監察院以違法兼職為由提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理,日前公懲會商借高等法院刑事法庭進行公開言詞辯論程序。管中閔到底有沒有違法兼職、應不應該被懲戒?雙方提出的理由分別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吧!
業務該怎麼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下稱公服法)第14條第1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監察院主張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匿名、幾乎是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並獲取年約65萬的報酬,依司法實務對業務的定義:「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管中閔的行為屬於公服法第14條第1項所指的兼任「業務」行為。對此審判長詢問管方,是否認同將司法實務定義的業務概念適用在公服法?管方則回應須像是會計師、律師等領有執照才能執行的業務,才是公服法第14條第1項的業務,但口頭上並未說明理由。
另外管中閔主張過去有許多前輩在擔任公職期間,也曾經向周刊投稿,但都沒有被指為違法兼職,就只有自己被針對,監察院則回應表示管中閔所指的前輩都是具名投稿,且沒有常態性領稿費,和管中閔的情況不能相提並論。
公懲會審理程序較彈性,且無礙審判進行
本次庭期一開始,審判長就諭知兩造陳述時不需要等書記官將筆錄完全打好,因為庭後法院會再根據錄音製作筆錄,此外,審判長也諭知兩造,各委員會在雙方辯論過程中隨時針對陳述提出問題,以利釐清疑點。
根據小編的現場觀察,雖然公懲會採取的訴訟進行方式,和大多數民、刑事訴訟程序不同(大部分的法庭都要等書記官打筆錄,法官通常會讓兩造完整陳述完後才問問題),不過訴訟進行過程順暢,且可以節省大量等候當庭繕打筆錄的時間。
不過這樣的訴訟進行方式要應用到其他法庭可能有困難,因為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書記官應當庭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1條也規定訊問筆錄應當庭製作,如果採庭後製作筆錄的方式可能會有違法之虞,因此《法操》認為最根本直接的方式就是改用語音辨識系統當庭製作筆錄。
現行的語音辨識技術出錯率已經大幅降低,如果應用在製作法庭審理筆錄,不但可以配合人的語速即時紀錄,記錯的地方也可以馬上修正,又可以當庭製作筆錄,免去違法的風險,希望各級法院儘速引進語音辨識技術製作開庭筆錄以節省大家的時間。
審判長最後諭知本案將於108年9月2日下午3點,在公懲會第一法庭宣判,法操將繼續追蹤判決結果,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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