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消防法修法|退避權

近日台中市「群峪免洗餐具物流中心」免洗餐具工廠火災,兩名消防員為了監測火源進入無人的火場,因而殉職。外界質疑,火場既然無人受困,為何當下要派消防員進廠監測火源,從而引發憾事。對此,有消防員透漏消防員除了救火,也要控制火勢,若因無人受困,就不積極尋找火源,事後廠房延燒、財損增加,消防員恐被業者控告瀆職,「做與不做,都兩難」[1]。
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導致二名消防員殉職,使消防員「退避權」備受討論。立法院長蘇嘉全於108年10月14日召集黨團協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也在立法院群賢樓外發起靜坐活動,要求將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等保障消防員的生命三權入法。同時也架起追思牆,舉行追思活動,悼念殉職同仁。經過立院四大黨團協商,雖然修訂內容有不同看法,但還是達成相當程度的共識[2],並於108年10月29日完成三讀,確定將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入法。[3]
一般人遇到火災"落跑”是本能,也是權利和自由,就算避難過程引起法律爭議,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減免責任,然而救火是消防員的工作,所以他們必須在發生火災時進入火場救火。消防員救火為什麼怕會被告瀆職呢?因為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是台灣獨有立法,德、日兩國並無此立法,可能源自唐律或清律[4],可警惕公務員認真對待職務。立意雖好,但對照刑法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即消防員救火,就算火場無人受困,若不控制火勢,造成人民財產損失,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卻又因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第2項規定,身負公務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縱而造成消防員冒著生命危險救與不救的兩難。
現在修法納入消防員退避權,未來消防員面對火場,可以在確定火場無人受困後評估火勢,若火勢已達危險性救災標準,便可不用冒險執行救災行動。倘若事後事主依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檢舉消防員,消防員便可主張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這對消防員來說,無疑是一種生命安全的保障,也打消了消防員進退兩難的疑慮。

表:法操
[1] 聯合報 記者林佩均,〈無人受困也要控制火勢 消防員做與不做都兩難〉,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120761/4083832?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2019年10月17日造訪。
[2]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立院將協商消防法 民團靜坐要求退避權入法〉,中央通訊社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10130119.aspx ,2019年10月17日造訪。
[3] 記者黃欣柏,「生命三權」正式納入消防法 內政部:儘速完成配套 〉,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46113 ,2019年10月29日造訪。
[4]戴世瑛律師,〈修正刑法適用 莫讓人民淪為公務員廢弛職務的犧牲品----論《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災罪的主觀要件〉,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0,&job_id=217527&article_category_id=283&article_id=131402 ,2019年10月17日造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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