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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若因地震遲到 勞動部:不可視為遲到、曠職
今日上午發生全台有感大地震,各縣市傳出部分災情。勞動部表示,若勞工因地震無法準時到班或出勤,不可視為遲到、曠職論處;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地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相關規定辦理。


【勞基法專欄】資遣員工只「預告」沒「通報」小心受罰
所謂「資遣通報」,其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要是讓政府機關在最短時間內,掌握哪些勞工將面臨失業,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因此雇主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基法專欄】2個月上班6天照領每月5萬薪水
這則新聞案例很明顯就是該員工過度行使請假權利。一般公司遇到員工依需求請假都予以尊重,但有時又怕遇到薪水小偷請好請滿,究竟公司如何應對會比較適當呢?


【勞基法專欄】勞工發生職災,大小包商須負連帶責任
台東陳姓工程行員工4年前受派前往台東醫院,進行送風機保養維修工作,不慎從高處墜地,導致缺氧性腦病變,他控訴工程行未提供安全合格的合梯使用,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台東地方法院判決大、小承包商連帶給付500萬4868元。


【勞基法專欄】創盛號面臨歇業及大量解僱
這個過年對於『創盛號』而言很不好過,對外說法是虧損嚴重無法繼續經營必須吹熄燈號,如報導所提,接下來準備走到勞工申請工資墊償,而公司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大解法),限期未改善的話負責人可以被限制出境喔!


【勞基法專欄】春節年假雇主宜提早發薪,最遲也應依原定日期入帳
為保障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避免雇主給付工資的日期過晚,勞動部已於去年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勞基法專欄】星期例假參加尾牙發生事故算職災嗎?
1/27中午某家精密陶瓷公司舉辦尾牙,發生林姓員工等4人前往途中遇車禍事故3死1重傷的憾事。那麼,前往尾牙途中發生事故算不算職業傷害(職災)嗎?


【勞基法專欄】113投票日出勤應注意事項
總統/立委選舉投票資格為年滿20歲之國民,相對而言,未滿20歲員工因無投票權,1/13上班不用加倍給薪。


【勞基法專欄】為何112年補班6天,113年只補班1天
有企業人資朋友在問,今年國定假日只要逢週四(端午)/週二(228、兒童節、雙十節),週五/週一就會彈性放假,然後(原則上)前一週的週六要補班。怎麼明(113)年只有一個補班日(補春節期間彈休),中秋節逢週二、雙十節逢週四卻都沒彈性放假呢?重點是,補班或不補班的法令依據是甚麼?為何朝令夕改呢?


【勞基法專欄】當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建議公司之因應策略
一、平時應落實人員及工作場所防疫之規定 1.公司應落實各類出入人員實聯制登記並保存資料,內部若有不同廠區、辦公室互動及接觸亦應落實登記,以利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疫調時匡列相關人員或作為防疫訊息通知對象。


【勞基法專欄】什麼情況下,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薪?
1.若雇主可以預見要員工出差返國後,員工將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檢疫,此時仍派員工出差,則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自中港澳返臺民眾必須接受居家檢疫,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於返國接受居家檢疫的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勞基法專欄】違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恐被起訴或重罰
有些企業主/人事主管可能覺得員工自請離職,公司舉手之勞”幫忙”開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無傷大雅,殊不知很可能因為這個舉動被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起訴!(員工則違反刑法第339條3項詐欺取財未遂)


【勞基法專欄】公司能否解雇懷孕員工?
1.先說結論,只要解僱理由合法又充分,並不是說懷孕期間就不能依照勞§11(經濟性解僱)、勞§12(懲戒性解僱)辦理,


【勞基法專欄】關於下班後Line群交辦事項
有關下班後主管利用Line群交辦工作,日前北市勞動局教民眾3種回應方式,馬上被吐槽「想失業」: 「可以工作時間再做嗎?」 「要幫我算加班費喔!」 「我在家處理工作,出勤紀錄怎麼記?」


【勞基法專欄】置備出勤紀錄是「雇主」而非「勞工」的法定責任
1.出勤紀錄是「雇主」而非勞工置備,員工不打/刷卡並不能免除雇主應準備出勤紀錄之責任; 2.完全沒有置備出勤紀錄將重罰9萬起跳,因此雇主切勿嫌麻煩,例如外派業務員工不會進公司打/刷卡,雇主仍須為其準備出勤紀錄,以免受罰。 3.出勤紀錄應如實記載上、下班時間(完整性),並且應記錄至分鐘。如不完整或未記錄至分鐘,可裁罰2萬起跳。 4. 不同員工出勤紀錄種類可不同,同一位員工應採同一種出勤紀錄。


【勞基法專欄】月薪35K月休6天違法嗎:包裹式薪資
「月薪35K月休6天」是否違法?要看勞資雙方怎麼約定薪資內容(結構)。 “包裹式薪資”常見於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需要排班的行業;月休6天且未給加班費當然不合法,但月休6天而休息不足天數有給與休息日加班費的話,法令並沒有說不行。但攤開薪資單如果只見一個總金額、未見「休息日加班費xxx元」,這樣並不能證明有給與加班費,很有可能日後被員工主張加班費未給而需另外計算補給喔!


【勞基法專欄】員工可以提出離職後又反悔嗎?
領完年終放完年假後,員工打算離職另謀高就無可厚非,但有時會遇到員工口頭說離職、之後想想不離了;或是透過Line、甚至離職申請書提離職,之後又說誤會一場要撤回...搞得人資自己都想離職了!到底員工能否提出離職後又反悔撤回嗎?


【勞基法專欄】勞工生育、養育期間相關福祉,增加了什麼?
1.雖然今(2022)年1/12才經總統公布修正,但員工本人產檢假已於去年7/1由5日修正為7日,第6~7日產檢假由政府補助。


【勞基法專欄】40個月終結職災醫療期間工資補償
1.如果是"有一定雇主"之員工樂手,於執行勤務期間發生事故,經治療兩年後仍無法回復「原有」工作能力(彈鋼琴/拉小提琴)、但又未達"失能"標準時,雇主有兩個選擇:


【勞基法專欄】員工請病假時雇主應注意事項
一、有關普通傷病假(病假)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