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檢方是上帝嗎?保持緘默就是說謊心虛?

  • 2015-03-0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Tim Geers
圖/Tim Geers
 

【檢調謬誤】檢察官忽略緘默權是被告的基本權利,並以之認定有罪。

2015年4月28日,高等法院更一審開庭審理八里雙屍命案,法官訊問被告謝依涵問題,庭訊中她行使了8次緘默權拒答,遭檢察官痛批謝依涵保持這麼多次緘默,是因為謊言說得太多,破綻百出,檢察官請求法官判死。

對於檢察官怒批被告的緘默權行使,並私自推論被告之意圖,因而請求法院判處死刑,這實在讓人感到相當驚訝!因為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已明文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所以就算謝依涵再怎麼冷血,也不能因為她保持緘默,就對她大肆批評。檢察官不能為了獲得期待的判決結果,就將被告的人權及其在法庭上可以行使的權力拋諸腦後。

我們在美國電影中時常可以看到警察在逮捕人犯時會向其宣讀:「你有權保持緘默,並可以請求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錢,國家可以提供你免費律師。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個耳熟能詳的一串話是所謂的「米蘭達宣言」(Miranda Warning),也就是俗稱的緘默權。

緘默權的存在是為了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概念來自於「無罪推定」、「不證己罪」等刑法的基礎原則,基於不證己罪原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絕陳述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沒有必要去證明自己有犯罪,且無罪推定原則下,在犯罪事實及行為經過證據和法院裁判後確定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是無罪的,不因為任何原因而有罪,這當然也包括保持緘默不回答任何問題在內,而這些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保障,除了為發覺真實、兼顧程序之公正外,也是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行使。

或許我們可以試想,在一個全然陌生的環境下,比如警局或法庭上,有人對著你以一種上對下的關係問你問題,周遭氣氛與教育告訴你必須去依從這些在上位者,因為他們有武器、權力,若不從、絕對會遭殃,在這種心理承受極大壓力下,有多少人會棄絕自身權力而任憑宰割,更不用說在警局中屢有強暴脅迫、誘導等手段來逼迫犯罪嫌疑人吐出對於自己不利的證詞,因此在程序上為了保護報告或犯罪嫌疑人,緘默權的行使是絕對必要的,否則千百年來的「屈打成招」,在21世紀的現代絕對會一而再的發生。

對於檢察官此次的言行及推論,建議檢察官可以去看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1號判決意旨,該判決指出「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告保持緘默或否認犯罪,應屬基於防禦權而自由陳述(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或其辯明權、辯解權之行使,如若以此作為被告犯罪後毫無悔意、態度不良之評價,並資為量刑畸重標準之一,而明顯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固為法所不許。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僅因判決書記載『事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用語文字,即遽謂係剝奪被告之緘默權,將被告合法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

所以在此提醒檢察官,切莫忽略被告的基本人權保障,莫以為自己是上帝可以洞知人心,逕自將心虛說謊的帽子扣在被告頭上,並以此認定被告毫無悔意而需被判處死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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