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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影片】沒證據也能判死刑!你還相信司法嗎?

  • 2015-11-24
  • 法操司想傳媒

你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嗎? 你相信,至少死刑犯都是罪證確鑿、肯定有罪才會判刑對吧? 但…… 邱和順的案子裡,卻沒有任何具體證據能說明邱和順涉入其中,就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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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媽媽嘴擋不住檢察官的嘴

  • 2015-11-23
  • 法操司想傳媒

媽媽嘴命案震驚社會,兩位死者寶貴生命就此殞滅,令人唏噓。本月13日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全案預計27日宣判。然而,承辦該案的士林地檢是否有善盡國家賦予追訴犯罪之執掌?是否有履行客觀義務?有無貫徹偵查不公開以保障無辜被捲入之人?仍值得我們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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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檢察官不當起訴 連不小心都被當成故意

  • 2015-11-20
  • 法操司想傳媒

某天小李在台北市南港區附近與客運司機小鄭發生口角爭執,小李緊抓著小鄭大客車駕駛座上左側車外的窗簾鐵桿、不讓他開車離去,致使鐵桿彎曲而不堪使用,導致該客運公司的財產損害,因此該客運公司向警察報案,認為小李涉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經檢察官偵查後向小李起訴《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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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教室】緘默權

  • 2015-11-19
  • 法操司想傳媒

緘默權,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不說不答的合法防禦權利。白話點來說,就是可以在應訊時不回答問題。緘默權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亦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此亦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這不僅是身為法治國家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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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不起訴,書狀就可以亂寫嗎?

  • 2015-11-18
  • 法操司想傳媒

案例事實 在一份不起訴書中,檢察官的敘述如下: 某天大周在客廳焚香祭拜神明,兒子小周卻從後面用「涼被」蓋住他的頭,小周媽媽看到兒子的行為,立刻大喊救命。但小周卻說「你們倆老沒用,我要殺掉你們」,以此恫嚇爸媽,讓大周憤而提告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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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影片】別人一句話,你就得證明自己無罪--徐自強案

  • 2015-11-17
  • 法操司想傳媒

1995年,富商黃春樹遭綁架勒贖並殺害, 嫌犯黃春棋、陳憶隆落網後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 但關於徐自強如何參與,兩人的供詞卻有許多矛盾之處, 甚至自白與科學證據不合, 如陳憶隆稱有用徐自強事先買好的硫酸潑灑屍體, 但屍體上根本沒有硫酸潑灑痕跡。 監察院報告也指出,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 兩人的自白有很大的問題。 徐自強提出當時在住家附近郵局領錢、回母親家用餐等不在場證明, 檢察官卻仍單憑黃、陳的自白就起訴徐自強, 不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更沒有讓徐自強行使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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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系列】收賄豪賭 魚肉人民:宋宗儀

  • 2015-11-16
  • 法操司想傳媒

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在任職檢察官10年的生涯中,涉及多起貪瀆案、賭博犯行等,並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台南地方法院對宋宗儀所涉犯5項罪名宣判,累計47年有期徒刑,合併應服刑20年,累計刑度是國內檢察官因罪而被判刑最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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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投稿】檢察官太主觀!連手機買賣都成贓物交易

  • 2015-11-13
  • 新北谷律師

專門在網路上買賣行動電話的小周,某日向某通訊行員工阿威,以17000 元收購市價22500 元之某款行動電話,再將行動電話賣出。 該通訊行某日在盤點庫存時,發現該行動電話失竊,警方循線追查發現阿威偷走手機後賣給小周。但小周辯稱,他並不知道阿威賣給他的手機是贓物,是因為阿威當時說該手機是通訊行的員工福利機,他才會購買,而且他收購的價格高於一般同規格商品的經銷價。如果他早知道是贓物的話,就不會用這麼高的價錢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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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1019呂介閔案審理庭】科學證據,也有不科學的一面

  • 2015-11-12
  • 法操司想傳媒

2015年10月19日,是呂介閔案聲請再審成功後的第一次開庭審理。呂介閔案有三個重要的案件關鍵,一是DNA鑑定技術的問題、二是咬痕證據力的問題、三是測謊證據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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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專訪】資深司法記者:藍綠不管誰執政,司法都是很好用的工具

  • 2015-11-11
  • 法操司想傳媒

在台灣,眾所矚目的社會案件定是媒體報導重點,而媒體報導總能引導民心方向,甚至有「媒體辦案」之嫌,如法操關注許久的媽媽嘴案即是一例。《中國時報》資深司法記者陳志賢先生跑司法線已二十多年,歷經新瑞都案、景文案、扁案、白曉燕案等重大案件,法操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此次特別邀請陳大哥以他多年經驗和大家分享他對檢察體系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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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影片】鄭性澤案:21世紀,恐龍真的滅亡了嗎?

  • 2015-11-10
  • 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救援團體努力為其奔走發聲的鄭性澤,被起訴、判刑的過程,是一連串的錯誤。 他向檢察官表明自己遭到警方刑求,檢察官不採信;向檢察官要求檢驗他負責保管的槍枝有無擊發,檢察官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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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影片】鄭性澤案:21世紀,恐龍真的滅亡了嗎?

  • 2015-11-10
  • 法操司想傳媒

許多救援團體努力為其奔走發聲的鄭性澤,被起訴、判刑的過程,是一連串的錯誤。 他向檢察官表明自己遭到警方刑求,檢察官不採信;向檢察官要求檢驗他負責保管的槍枝有無擊發,檢察官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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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投稿】時代不同了,檢察官舉證別再以偏概全!

  • 2015-11-09
  • 法操司想傳媒

台北/陳律師 當案件審判結果不如社會預期時,民眾常以「恐龍法官」戲稱。但事實上,法院的審判對象,必須是檢察官起訴之客體。未起訴之人,不得審判,未起訴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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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事後還聯繫詐欺主謀就不算詐欺?檢察官有問題!

  • 2015-11-06
  • 法操司想傳媒

小林接到自稱是朋友呂先生的電話,要向他借款10萬元,小林不疑有他,就匯了10萬元到呂先生所指定的帳戶去,之後小林才發現是詐騙集團冒用朋友的名義,驚覺被詐騙,於是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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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放任錯誤款項不必歸還! 檢察官誤用法律概念

  • 2015-11-05
  • 法操司想傳媒

小許某次在銀行臨櫃匯款時不小心寫錯友人小高的銀行帳號,而使得原本應該要匯款給小高的五萬元,匯到小嚴的帳戶,小許發現自己寫錯帳號後,就請銀行人員通知小嚴,請小嚴把他匯錯的金額五萬元歸還,但小嚴不願意,於是小許就報警處理。 但檢察官卻認定小許的金錢所有權「因混同而消失」,也就是小許匯錯的錢跟小嚴原本帳戶裡的錢混在一起,因此小許的錢就是小嚴的錢,因而不起訴小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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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操冤案】【影片】1693萬換你的黃金年代,你願意嗎?

  • 2015-11-04
  • 法操司想傳媒

黃志成被指為強盜殺人案件的共犯,法院傳票送到他的戶籍所在地,但黃志成人在鄉下,渾然不知此事。檢察官卻省略應有的拘提程序,直接將他通緝。1994年2月,黃志成被逮捕後遭到羈押,年僅27歲。黃志成就這樣被關了九年檢察官必須在傳喚人犯不到、運用各種方法皆無法拘提的情況下,方可通緝人犯,而羈押是法官還沒判決前,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依據羈押的立法目的而言,羈押期間不應該過長,這樣才能促進法院審查的進度,也同時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害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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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撿到悠遊卡還拿來刷不算侵占?金額小就沒關係嗎?

  • 2015-11-03
  • 法操司想傳媒

小邱在台北捷運站撿到薛薛的悠遊卡,不僅未送還給站務人員、還拿來搭公車、捷運,以及到全家便利商店買東西,三個月期間總共侵占薛薛225元。 本案檢察官認為小邱是初犯,且侵占的金額僅225元,所以依據《刑法》第57條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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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想評論】【監督司法】警察權力比檢察官大?通保法保了什麼?

  • 2015-11-02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08.27更新:針對此問題,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司法警察官也應該比照檢察官受到同一限制,才符合我國刑事偵查法制之架構。 《通訊保障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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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發見真實、有所制衡的德國檢察官制度

  • 2015-10-30
  • 法操司想傳媒

德國在西元1975年廢除預審法官制(註)後,確立偵查主體為檢察官,負責的職權有: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以及執行法院的裁判。 德國檢察官也具有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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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謬誤】被告明明先後犯下兩罪,檢察官卻只起訴一個罪名?

  • 2015-10-30
  • 法操司想傳媒

小琦和美美騎機車行經汐止,因為不熟悉街道,而誤入無尾巷,正要往回折返時,遇到家住此巷的阿龍。阿龍把長條木塊擺放在無尾巷的馬路上,並手持長木棍敲擊地面,攔截小琦和美美的去路,更揚言要傷害她們的身體安全。阿龍還以雙手環抱美美,對美美上下其手長達一分鐘以上,且企圖要強拉美美進入阿龍家猥褻。此時小琦乘機騎車繞過路面上長條木塊,被阿龍發現要去抓小琦時,美美趕緊跳上小琦的機車離開。兩人隨即到警察局報案,檢察官對阿龍的上述行為起訴《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檢察官認為阿龍是一個行為成立兩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需選擇最重的一項處罰之,合併以較重的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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