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館長涉職場性騷,如果老闆就是行為人該怎麼辦?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創辦人「館長」陳之漢近期行為備受爭議,根據新聞報導,館長前陣子遭3名離職的資深員工控訴,在職期間遭受霸凌及性騷擾,並掌握相關證據,但館長全面否認,反批對方刻意抹黑。新北市勞工局表示,當事人已提出申訴,目前調查中。
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事件該怎麼辦?
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若是受雇者超過30人,還需要另落實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五、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若雇主沒有按照以上規定,分別會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均得連續處罰。
另外,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需要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任。
除此之外,如果被害人因為雇主疏忽法定義務而受有損害,例如已經向雇主表明有遭受到性騷擾的情況發生,但雇主沒有做任何預防的處置,雇主還必須單獨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老闆就是行為人該怎麼辦?
根據性平法第 32-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另外,根據性平法第27條第6項:「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因此,如果職場性騷擾的行為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或是老闆,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若雇主對性騷擾事件未依法處理,或受害人不服內部調查或懲戒結果,都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請求由公權力介入進行調查與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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