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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聲請人胡靈智在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支持投入里長選舉的親戚,結果被依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罪判刑;另有一位聲請人劉惠宗,為了支持同屬華航企業工會的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而遷戶籍到桃園市,同樣也被依妨害投票罪判刑。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聲請人因錯誤列報10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中之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責令其補繳稅額。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用盡審查救濟途徑後,主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月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民國100年5月時,士林地方法院准許調查局到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就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之處所、身體、物件、電磁紀錄等物進行搜索,並扣押相關事證。問題是調查局人員竟然將與聲請搜索案由「無關」的其他案件資料、紀錄及與委任人往來之郵件、電子郵件等也都一併扣押。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台商朱長生不滿被分手,透過通訊軟體將女方性愛影片縮圖傳給親友與員工,而遭到加重誹謗罪判刑,經窮盡訴訟程序未果,因此聲請聲請解釋憲法,主張刑法誹謗罪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相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華航有30幾名員工在2014年向當時的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華航修護工廠企業工會」並經核准,不過華航企業工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勞動部決定撤銷原處分。經行政爭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也都認為,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華航修護廠因為並沒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所以不能獨自成立工會。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民國86年,一名軍人A被指控在放假時與非軍人B共乘機車犯下搶奪案,不具軍人身分的B由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後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其無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後,無罪確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中華開發金控前法務長南怡君與前資深協理陳湘銘,在民國94年參與併購金鼎證券案時,被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檢方認為他們在購買環華證金股票股票時,購買量已超過其總發行股份之20%,卻未依法公開收購而違反證交法第43-1條第3項的規定,兩人於2015被判決有罪確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款規定,夫妻間若發生第1款所例舉10款情形以外之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簡單來說,如果夫妻有一方發生外遇導致婚姻無法存續,那只有「沒外遇」的一方有資格向法院請求離婚。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為追討國民黨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立法院於106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年資條例),規定曾經擔任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後「黨職轉公職」之退休公務員,必須將過去在社團的年資扣除、繳回多領的退休金,且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也要連帶返還。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聲請人涉犯販賣毒品罪,並在警詢時主動供出毒品上游來源,但是因為在自己被判刑確定後,警方才查獲其上游,導致聲請人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經聲請再審後亦遭裁定駁回確定,因此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祭祀公業是家族後裔為共同祭拜祖先而成立的獨立財產,但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卻規定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祭祀公業的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只由由男性或是未出嫁的女性擔任,而有違反性別平等的疑慮。 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受敗訴裁判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為該法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越南裔臺籍的阮姓女子因其配偶越南籍吳姓男子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請求外交部應核發其外籍配偶之依親居留簽證,卻遭越南代表處駁回,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聲請人長期旅居國外並依健保法細則之規定辦理停保,而在民國104、105年過年期間返國後被健保署命補繳健保保險費,聲請人認為自己又不是為了看病才回國,且健保法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還規定必須要復保後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認為種種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侵害其財產權,在提起行政爭訟並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台灣在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因此頂新公司與味全公司皆被檢方調查。此案被告雖於第一、二審都被作出有罪判決,但於第一審時沒收新制還沒施行亦未宣告沒收,沒想到第二審卻依沒收新制沒收3292萬8820元。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台南西拉雅族人在民國101年項原住民族員會申請「平地原住民」身分,不過在103年被以不符《原住民身分法》為由駁回。後來經過多年行政爭訟程序到107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有違憲疑義,於109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新北市一名男子被檢舉吸毒,警方到場依現行犯將其逮捕後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5之2條規定,請醫師協助強制插導尿管採驗。檢察官依驗尿之結果將男子起訴,並由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5月有期徒刑,不過上訴二審時,法官認為警方在未取得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下即進行強制導尿,有違憲之疑慮而聲請大法官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聲請人雲林地院法官於審理時,認為系爭規定於立法時,未斟酌人民所有土地供作水利使用之原因、必要、替代方案及所需費用等具體情況,一概規定應照舊使用,卻未給予人民任何補償,顯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改制農田水利會並成立農田水利署、由國家未經徵收而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之財產、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灌溉事業,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灌溉組織及人事管理之相關規定,聲請人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農田水利會受憲法保障之結社權及財產權等,聲請解釋憲法。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認健保署將健保資料交由國衛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對外提供使用,以及將健保資料傳輸予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對外提供使用,係將健保資料中所包含之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個人健保資料用於健保業務以外之目的,為原始蒐集目的外之使用,有違法之情事。經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未果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聲請人為臺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未通過中華民國100學年度教師評鑑,並於102學年度亦未通過覆評。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經臺大申評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駁回,之後再提起之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聲請人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